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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是公民一项重要民事权利,其核心价值在于保障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不受侵犯。伴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提高,作为人格权的一项重要内容,社会个体对隐私权的关注和保护程度与日俱增,呈现出明显的扩张态势。而另一方面,随着现代科技发展的突飞猛进,信息的获取与传播变得尤其快捷和便利,且可复制性极强,一旦传播将造成极大的影响。作为社会分工中的一类特殊群体,公众人物由于其职业特性,其一举一动都极有可能吸引公众的关注和兴趣,部分媒体为迎合民众的需求,扩大影响力和销量,也热衷于挖掘名人的私生活。如美国传媒大亨默多克所说,想要扩大报纸的销量,把品味降低就可以了。因此时常暴露在聚光灯下参加社会活动的公众人物面临隐私权被侵犯的几率更大。从《东方体育日报》对范志毅事件的报导到各大媒体对影视明星文章出轨一事的大肆挖掘,这类例子可谓是比比皆是。在美国、德国等国家,隐私权被确立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严格保护,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也通过制定法律或者司法判例明确了保护范围和保护原则。2017年10月1日起我国将要实施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在自然人的民事权利一章中隐私权被首次明确包含,这被视为是我国隐私权发展的一个里程碑。但是,当下的实际情况是,由于传统观念与社会现实的制约,相关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都存在着许多问题。比如,公众人物隐私权在目前颁布实施的所有法律法规中都还没有相关条文的体现,这样自然导致司法实践中,公众人物找不到相应的法律条款提起诉讼以维护已经遭受侵害的权益;法院审理该类案件时的裁判标准也经常出现差别,同样的案件不同的审理结果,严重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本文针对当下我国对公众人物概念不清晰、不同类型公众人物保护的范围和限制原则不明晰、立法滞后等问题,以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公众人物及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等基本概念进行界定,并对国内立法保护现状进行分析和对国外优秀立法经验的借鉴,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提出切实可行的立法和司法建议。如建立对公众人物进行类型化区分和分类别保护制度,尝试丰富和完善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重视发挥指导性案例的作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