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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惑侦查在世界上许多国家中已经是比较成熟的制度。比如在英、美、日、德等许多国家都已经有了其自身比较完善和有特色的规定。但是就我国来说,情况则比较特殊。一方面,在司法实践当中诱惑侦查制度已经在许多犯罪的侦查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另一方面,关于诱惑侦查是否有存在的价值,以及它应该怎样应用还都有着广泛的理论上的争论。正是由于这样的原因,本文对诱惑侦查的价值和诱惑侦查与刑法的关系进行了尝试性的探讨。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的是关于诱惑侦查的背景以及诱惑侦查的相关的概念之争。在背景之中介绍了美国、日本、英国和德国的理论和实践以及联合国相关文件的规定,使大家能够对诱惑侦查的相关的问题有一个大致上的了解。而在诱惑侦查的概念之争中,本文主要介绍了诱惑侦查与警察圈套概念的区别和联系,并对它们的关系进行了界定。第二部分介绍有关于诱惑侦查的价值争论和应当的价值选择的问题,笔者的结论是诱惑侦查主要实现的是刑法的秩序价值,但是同时也应当兼顾其应当具有的正义价值。另外在这里,笔者关注了对于诱惑侦查的一些比较有代表性的质疑的观点,笔者对此也提出了自己的见解。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主要探讨了诱惑侦查与刑法的关系。这其中涉及到了诱惑侦查与刑罚目的的联系、诱惑侦查与人权保障的关系问题以及诱惑侦查与教唆犯罪的关系,这个部分中前两个方面是涉及到诱惑侦查与我国刑法的基本理念的冲突及其解决的问题,后一个方面是为诱惑侦查的后果寻找一些刑法上的责任认定的方式,这里笔者也尝试性的提出了一些自己的愚见。第四部分是本文的核心,提出了如何从刑法的角度对诱惑侦查进行规制的问题。文中提到了我国应当采用的诱惑侦查的类型,也就是机会提供型的诱惑侦查。另外还介绍了诱惑侦查的可以适用的犯罪的类型,并对一些有很大争议的内容,例如关于贿赂犯罪是否适合应用诱惑侦查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还涉及到了应用诱惑侦查的程序问题,由于这主要应当是程序法的问题,所以本文中仅仅是对其中一个问题的分析。最后是关于诱惑侦查的后果,也就是从刑法的角度对诱惑侦查中的诱惑者和被诱惑者的责任进行界定,是从完全违法的所谓的“诱惑侦查”、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和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这三个方面进行的分析。诱惑侦查制度一直是主要在刑事诉讼法领域进行讨论的内容,但这是远远不够的。因为该制度本身又涉及到了价值选择的问题,以及刑事责任的问题等等许多个方面。所以,本文试图从刑法的角度对诱惑侦查制度进行一定的审视,以便于我们能够对它形成更为全面的认识,这也正是笔者选择这个题目的初衷。笔者希望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能够对诱惑侦查进行充分的研究,以便于该制度能够成为我国打击犯罪的一个有力的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