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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财产在人们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夫妻财产纠纷也日益复杂。这种纠纷不仅在离婚时才有,更多的体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为种种原因,夫或妻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但不离婚。然而,传统的“婚内夫妻财产非经协商一致不得分割”的观念以及法律的缺失,导致了司法与守法的迷茫。随着《物权法》的出台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颁布,说明了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仅在理论界引起争议,在立法上也已得到认可,但新的司法解释是否完美无缺仍需要商榷。本文从实务中出现的典型案例入手,通过对此案例争议焦点的分析,探讨处理这类案件之方法,并对我国目前有关婚内财产分割相关规定存在的缺憾进行评析,就此提出完善意见,以期为解决这一难题找到破解之道。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共三个部分。引言。本部分主要阐述本选题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介绍该选题的研究概况。正文。此部分为文章的主体部分,包含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案情简介。本部分介绍案件的案由、基本案情、法院的审理情况以及案件的争议焦点。第二部分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之不同观点及理由。本部分介绍了理论和实务界对认定本案争议焦点所涉问题的不同意见。分别就案件的可诉性、案由的确定和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理论争议三个方面阐述。第三部分对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之评析。笔者通过对本案争议焦点问题的评析,提出自己的看法并说明理由。从以下四个方面阐述:一是可诉性分析,提出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符合起诉的条件,且拥有适用的法律依据;二是性质的认定,这部分分别就夫妻共同财产支配权、扶养关系与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之构成要件的介绍,认定本案的性质为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三是婚内夫妻共同财产能否分割,论证共同共有是可分的,从而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理论上是合理的,且在现实中也是可行的;四是本案的处理,依照现行法律对案件进行认定和处理,着重对《物权法》第99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4条进行评析,指出现行法律在处理此类案件中存在的不足。第四部分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之建构。针对现行法律之不足,提出完善意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比较法考察。通过对法国、德国、瑞士、俄罗斯以及美国路易斯安那州相关法律的介绍,对其进行比较,分析出哪些规定值得我们借鉴。二是我国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之构建。本部分结合司法实践,并在借鉴外国立法例的基础上,提出对建构和完善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的意见。笔者主要从实体法上的完善提出自己的浅薄之见,引入非常财产制作为依据,进一步分析在哪些情形下准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明确财产分割的范围和分割后适用的财产制。在此基础上,对完善《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形成条文化意见。结语。本部分对全文进行了总结,并对案例做出了认定,提出了解决难题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