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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罪属于亲情犯罪。亲情犯罪是指以家庭为基本场域的特定人之间所发生的犯罪,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家庭亲情成员间的犯罪,表现为加害与被害关系,如虐待罪、遗弃罪等;其二是家庭亲情成员间的容隐犯罪,如包庇罪、窝藏罪等。本文研究第一种类型的并以虐待罪为核心的亲情犯罪。在当前大力进行和谐社会建设的时代主题语境下,对于家庭亲情成员间的虐待犯罪进行深入的研究与思考,提出相关刑法修改建议,并在罪犯处遇上进行与和谐社会主题合拍的设计,乃本文之主旨。
研究通过对虐待罪之概念、立法沿革的论述和比较考察,并从其内在结构、外在关系以及罪犯处遇等几个方面的探讨进行全面分析。虐待罪作为家庭亲情成员间的犯罪,本文在分析犯罪构成时,将犯罪客体界定为亲情关系利益和人身权利,并阐述了本罪的主体特征和其他方面的主客观要件;重新界定本罪规定中的“家庭成员”概念,提出应然家庭和实然家庭的形态,从当前的实然家庭事实状况出发,认为非婚同居者和具有类似关系之情形等也应划入虐待罪所规定的家庭成员之列,同时把非属此等情事之态样剔除;通过对继续犯特征的分析来论述虐待罪的犯罪完成形态,认为虐待罪不存在未遂犯;在结果加重犯中分析了四种形态的加重结果;讨论本罪的追诉时效,认为其时效期间及于“家庭成员”关系解除之后;通过分析家庭暴力与虐待行为乃至虐待犯罪,厘定出相互之间的位阶关系;对反虐待行为进行详细的分析,建议修改刑法三百二十三条的内容并主张对反虐待行为人从轻处罚;对虐待未成年者从重问责并在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中进行相应的补充以及对虐待罪“告诉乃论”的“告诉”条件降低;最后以恢复性司法为进路来建构虐待罪罪犯的处遇,以非监禁刑的方式设计以期达到犯罪人的良好矫治和社会及家庭的和谐和睦。笔者希望从对虐待罪的研究和对其形式与实质上的完善建构,来求得形成和谐语境下对本罪研究范式的新进路和新的思考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