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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加入wTO后各行业的开放时间表,2006年12月11日银行业对外开放。商业银行是我国现代金融体系的核心成员,必然要参与到国际金融市场的竞争,优胜劣汰。然而,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机制。由于商业银行本身靠吸收公共存款负债经营,其破产涉及众多存款人及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社会影响大,容易引起银行信用体系连锁反应引发银行危机。而重整制度正好为银行康复提供了较好的制度安排。在商业银行破产重组过程中,限制债权人的权力行使是实现目标银行再生的必备措施,因此广大存款人及其他债权人就成了重整中最容易受到损害的主体。如不能为债权人提供充分可行的制度保障,势必会引发民众信用危机,导致拯救目的的“破产”。本文以商业银行破产重组中债权人保护为研究主题,共分为七章。第一章和第七章分别为导论和结论,第二章至第六章为正文。第一章导论部分首先对本文研究问题的提出、中国商业银行破产立法现状及其特殊性、破产重整的法律界定、债权人保护等问题做简述,阐明选题意义,并对主要研究方法进行了介绍。第二章对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保护的理论基础做了研究,提出商业银行重整中应坚持的原则。破产重整被认为是传统破产法上的第二次革命,也必然适应现代商业银行之拯救需要。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其破产重整涉及的利益主体广泛,然最根本的问题还是在于债权人的保护,尤其是个人储户和普通债权人。第三章主要对破产重组的债权进行界定和分析。根据破产法理论,商业银行破产重整的债权也应该包括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优先债权、普通债权和劣后债权。本文认为,对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应当不限于典型担保债权。至于劳动债权、个人储户债权和非自愿债权等应作为优先债权清偿。对于作为重整基础环节的债权申报和调查应建立合理高效的程序规则,使各种债权得到公平的对待,切实维护债权人利益。第四章对商业银行重整启动程序债权人的保护问题做了研究。本文认为:第一,不同申请主体,重整原因应当不同;第二,在制度设计上,重整程序启动后为债权人预留一定的权利救济途径;最后,通过建立问题银行财产临时保全制度,来预防重整申请受理前,危及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发生。第五章主要关注重整中商业银行控制权的配置与债权人的保护问题。此时债权人能否享有选任目标银行管理人的权利,是否能参与商业银行重大经营决策等问题都关乎债权人的切身利益。本文认为,此两项权利皆应归属债权人及银行业监督部门,而不是法院。第六章主要关注制定商业银行破产重整计划制度中债权人的保护。重整计划的制定权的配置关系着能否制定出切实可行重整计划,其与各个相关利益群体利益息息相关。本文认为,对重整计划制定权的配置,既要考虑到商业银行破产重组的专业性复杂性,也要考虑到各利益群体的利益平衡和差异。第七章为结论部分,主要概括本文的基本观点:第一,商业银行破产重组应当优先保护保护债权人利益,尤其是个人储户。同时平衡其他利益相关者稳定金融市场;第二,从多个角度出发,对我国建立商业银行破产重组债权人保护制度提出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