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法官权力的核心和灵魂,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它关涉被告人的自由、财产乃至生命,所以对其进行细致的理论剖析和周密的策略性规制有着极其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然而,对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制在刑事司法理论研究中却是一个空白,司法实践中也是问题重重。基于此种现状,本文以法官自由裁量权规制为题,分三大部分进行研究。 关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学界并没有达成一个统一的认识,本文在对国内外相关理论进行梳理的基础上提出,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基于法律之授权,在司法过程中所拥有和实施的一种法律处置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客体,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基本理论中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大多数学者认为,法官自由裁量权之客体包括法律规范的适用和案件事实的认定。笔者在对自由裁量与自由心证两个概念进行区别的基础上认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客体仅指法律规范的适用,是法官针对具体案件实施的一种法律处置权,而案件事实的认定则属于自由心证的范畴,是一种认证规则。笔者归纳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四个特征即客观性、合法性、程序实体双重性及法律处断性。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在一定的空间中进行的,而其行使空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律没有规定而法院又必须审判的情况下之法官自由裁量权;二是在法律规定较为模糊的情况下,由法官斟酌判断、作出处置;三是指法官在法律规定的几种处置方案中进行选择。而在刑事司法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内容则主要包括程序性事项之自由裁量权和实体裁量权(实体裁量权又包括定罪和量刑两个方面)。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制原因,是文章论证的一个逻辑前提。笔者认为,自由裁量权之权力本质要求其必须得到规制,自由裁量权在本质上就是一种公权力,而任何公权力的理性行使都以规制为前提。自由裁量权之自由特性亦要求其必须得到规制,现实中的自由都是在相对意义上使用的,法官自由裁量权之自由亦是相对自由,即规制下的自由。最后,法的秩序价值要求法官自由裁量权必须得到规制,自由裁量权实质上就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对法的安定性、预期性价值的损害,只有使其在一定限度内,才能保证二者的相安无事。 对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任何现代国家都不是完全听由法官决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