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权的问题不仅关系到婚姻双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同时也涉及与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对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权进行研究,有利于维护家庭生活的稳定、和谐,有助于弥补夫妻财产制在现有立法中的不足,从而完善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目前国内尚无对这一问题的专门研究,对处理权的理解以及其具体的权利内容都存在争议。本文对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权进行研究,分析其与共同财产所有权的关系,并对其具体的权利内容和行使进行探讨。同时,对现行立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分析其不足并提出完善的建议。本文紧紧围绕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权的含义、内容及制度完善展开研究,文章共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论主要研究与探讨共同财产处理权的意义与价值。第二部分对共同财产处理权的含义进行研究。立法中选择“处理权”这一用语是出于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因素,现在需要对其进行修改。处理权在其本质上体现为民法上的所有权,其实质是所有权支配性的体现,其具体通过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得以表现。同时,所有权的内容应当具有开放性和发展性,不应局限于传统的四项权能而应当包括管理权能;作为所有权存在形式的共有,其认为多个人分享一个所有权的观点是一个悖论,也需要管理权能的提出以对其进行弥补。第三部分是对共同财产处理权的具体内容进行分析,包括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占有、使用和对共同财产的处分权。其中,占有权和使用权应当由夫妻双方按照各自份额均等地享有和行使;处分权分为夫妻一方行使处分权和双方共同行使处分权,前者即是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后者则需要根据处分的对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进行区分。第四部分对我国现行立法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建议。研究认为现有立法中的“处理权”一词表述不准确,含义和内容不明确,需要对其进行修改,直接以所有权对其进行规定并明确其具体内容。针对我国目前尚未设立夫妻共同财产管理制度的情形,需要在立法上进行完善,在将管理权划分为一般管理权和特别管理权的基础上分别进行规制。最后一部分进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