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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过失犯罪是刑法面对风险社会的回应。刑法相关罪名的列位无疑打开了追究非直接行为人过失责任之口,但监督过失理论的芜杂与混乱使得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监督、管理者的追责缺乏统一地标准,司法判决中责任追究呈现“多样性”。监督过失罪名如同对监督者归责的尚方宝剑,重大事故、危害结果的发生成为不容拒绝的请君入瓮,结果归责、舆情判案愈演愈烈。这无疑是对刑法整治范围的肆意扩大,于人权保护有损。固然我们承认监督过失犯罪本身是追求一般预防目的刑事政策指导下犯罪圈的扩张,但把握扩展的合理范围使得刑法明确、归责可控则是刑法人权保障功能的必然要求,本文则是尝试在两者之间找寻合理的生存空间。力图通过理论的厘清与具体路径的探索为监督过失犯罪归责给出参考建议。论文第一部分对监督过失犯罪的基础性问题进行了界定。监督过失犯罪是业务领域中,负有监督管理义务的监督者,未尽职履行义务,致使被监督者实施不当行为引发危害结果的过失犯罪形式。其是风险社会下预防导向的刑法目的下过失论调整的产物,兼具刑法立法支撑。监督过失犯罪罪名主要集中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渎职罪两章,其中重大责任事故罪与玩忽职守罪具有领衔地位,将其他不具有刑法单设罪名的同质等量犯罪涵摄其中。第二部分通过传统过失理论的梳理及反思,对监督过失是否能够在传统过失理论中解决归责问题做出否定回答。新旧过失论中结果预见可能性居于归责逻辑起点,在“预见”与“答责”间隐含“支配”并将其串联,但风险社会下主体的非单一性、信息的不对称性使得“可预见”与“可支配”的连接被割裂,以“结果预见可能性”为基础的过失犯归责理论对于监督过失规制捉襟见肘。同时,“结果预见可能性”规范评价的缺位也使得其无法承担刑法规范归责的重担。新过失论限制过失犯归责的任务转移到不法阶层,力图在违法性层面将过失归责的范围予以限缩,然监督过失所依据得义务标准多为法外规定,结果避免义务无法独立解决注意义务违反与法益侵害的规范关联问题,对过失犯归责也难言有制约作用;同时,结果回避义务常常取决于结果避免可能性的有无,而传统过失理论中“结果回避可能性”以“结果近乎确定避免”为归责标准,与监督过失先在的因果关系的间接性相悖。第三部分论证提倡监督过失选择规范归责立场的合理性与可行性。监督过失归责困境产生理论根基存在偏误,即无论是新过失论还是旧过失论或是其他衍生理论都没有逃离意志归责的逻辑范畴,而意志归责与监督过失并不兼容。基于过失犯的本质在于行为在客观上偏离一般行为基准的判断,监督过失得以脱离以预见可能性为归责起点的传统过失归责困境,转向“规范归责”。过失犯以违反注意规范为表征,要实现向刑法不允许危险的进阶,必须以刑法化的标准比量,注意规范必须在刑法框架下理解,规范目的具有相当意义。同时,规范目的并非虚无缥缈而可以通过具体路径探得,具有可行性。第四部分选择合适的方法论,在客观归责的理论框架下,探究二元化监督过失犯罪归责的具体规范路径。规范归责模式提供了适用于风险社会背景的,区别于意志归责的新的过失归责逻辑起点——对风险的支配。通过客观归责视角,对创设法不容许的风险、风险实现两个阶段进行监督过失的归责路径规划。监督过失情境下的公职主体与非公职业务主体在创设法不容许的风险阶段呈现二元化趋势。首先,每个人都只对自己能够支配的领域内的风险承担注意义务,过失犯归责直接依据建立在风险领域的支配性判断上。公职主体与非公职业务主体由于支配来源的差异,在各自系统内部的监督关系认定上差别化。在创设法不容许的风险阶段,解明监督过失场景下法不允许之风险制造的实质依据,必须对风险支配、注意义务违反、法不允许之风险制造的内在逻辑轨线予以疏通。非公职人员监督者的风险支配以监督关系实质存在为前提,结合注意义务违反,在确定一般人视角注意义务存在且符合刑法规制取向的情况下,肯定法不容许风险的制造。公职人员监督者的风险支配与违反注意义务具有一致性,在对注意规范进行规范目的限定的基础上创设法不容许的危险。在法不容许的风险实现阶段,选择符合规范目的的最低限度合义务替代行为为比较对象,以风险升高理论为风险实现的标准。通过符合构成要件的法不容许风险的创设与实现,完成监督过失二元归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