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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起源于美国20世纪中叶,是一种将资本直接投入具有高成长潜力的企业并持有相关权益,追求资本价值与企业价值共同成长的投资产品。它的出现对促进新兴产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有助于培养新的经济增长点,解决当前我国需要面对的经济结构转型问题。
目前,中国私募股权基金行业正处于蓬勃发展、快速扩张的阶段,然而无法回避的是,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缺乏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其监管现状混乱、行业发展不规范、退出机制过度依赖IPO、产权交易机制生态圈未能建立等问题不断凸显。另一方面,与严峻现实相对的却是修法进度的缓慢推进,短期内还未可见通过立法手段一劳永逸地完善体制构建的曙光。长此以往,私募股权基金行业无法通过内部机制消解负面因素,可能导致市场机制的畸形化发展,难以面对激烈的国际竞争,影响中国金融系统融入国际市场的进程。有鉴于此,笔者希望尝试通过透析私募股权基金的前世今生以及国内外发展现状与经验,摸索一些有助于改善现状的解决之法。
通过分析笔者发现,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借助于相对完善的信托立法基础和成熟的信托公司行业实践基础,对于缓解目前中国私募股权基金面对的困境能够起到一定积极作用,是变通解决之法。首先我国《信托法》是从信托制度相对成熟的西方国家引进移植而来,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能够依托于较为完备的《信托法》及相关法律体系和相对成熟的信托公司行业基础,有助于保障私募股权法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控制金融风险。其次,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因为信托制度的特殊性,相比公司型与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具有责任承担能力强、信托财产安全性高、募集资本与投资经营方式灵活、及成本效率等方面的优势。并且,从基金的募集和运作效率上来看,信托型都有其他二者没有的长处。此外,从投资者角度来说,信托型在退出路径的便利性上、收到监管的力度和经营规范性上、投资人承担税收负担上都优于其他选择。更重要的是,以信托型为基础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立法和行业制度完善成本代价最小,也最稳妥。
基于上述原因笔者认为,私募股权基金的信托型经营模式在变通解决目前私募股权行业所面对的困境方面最为适宜,实现的成本代价最小,在完成相关立法修改前,信托私募股权基金是凭借现有的法律和实践条件,解决问题的最佳路径之一,值得在实践中进行有益尝试。而后,笔者总结当前中国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在经营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尝试在立法、行政和监管机制等配套制度的构建上,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