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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推动生产力的发展,民法赋予财产所有人直接控制、支配财产的权利,因为财产的所有人最关心如何有效利用财产,使财产增值,这也符合经济学原理中“理性经济人”的假设。但是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尤其是公司这种新型组织形式的出现,财产所有人对财产的控制形式也随之改变,突破了民法传统意义上的设定:股东出资设立公司意味着将财产的直接控制、支配的权利让渡出去,财产的所有权与直接控制权不再同属一人。整个公司法律制度或者近代公司治理理论研究都是基于“两权分离”的基础之上。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导致大部分股东游离在公司的经营之外,最初,大股东依托资本多数决的先天优势控制了公司的经营,随着现代公司股权结构日益高度分散,导致大股东对公司直接控制能力的降低,公司内部的权力格局悄然改变,管理层开始登上权力的舞台,掌握公司命脉。以股份公司为例,一方面股权更为分散,增加了大股东直接控制公司的困难程度;另一方面各大公司间相互持股,控制关系错综复杂,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认为是经营者控制着公司的运营,这说明经营者已经足以和股东抗衡,甚至相互制约。同时,秉持现代法治精神的公司立法愈来愈关注并强调保障中小股东这一弱势群体的利益,这使得中小股东在权力的角逐中有了一席之地,在现代公司中,大股东,中小股东,管理层三方博弈的局面已经形成。大股东和管理层最终都有可能获得公司的经营权,可是,中小股东非但不能掌握公司的经营权,甚至接触不到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实际控制人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信息出现了严重的不对称,这种情况引发了双方之间的矛盾,也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侵害股东利益提供了便利条件。解决这种冲突,就需要为股东提供畅通的渠道以获取公司信息,股东知情权制度应运而生。股东知情权可以说是股东的基本权利,从制度确立之初,就有大量学者著书立说深度研究、剖析。然而我国大部分研究文献中,名义上以股东知情权为标题,实则研究股东查阅权尤其是会计账簿查阅权,将股东知情权限缩至查阅权之范畴,这实际上是没有理顺股东知情权的逻辑体系之故。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广阔,查阅权仅是其下位概念。笔者将在文中首章理顺股东知情权逻辑体系,并在此基础上,以查阅权主要是有限公司股东的查阅权为重点。分析其构成要件,具体阐述查阅权的行权主体、正当目的的界定、查阅范围等,并针对实务中争议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因为相对于股份公司,有限公司的人合性以及封闭性使得中小股东的权益一旦受到侵害难以救济。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最大区别在于股份公司的股份可以自由转让,而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有严格限制。为维持人合性,有限公司甚至在章程或者合同中限制对外转让股权,再加上没有公开交易的市场,股权价格很难确定,有限公司的股权流动性大打折扣。在有限公司中,面对控制股东或者管理层利用公司经营权侵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中小股东进不易维权,退不易转股,处境更为堪忧。这也是我国《公司法》首先将有限公司的账簿查阅权放开的原因。论文除了引言和结论,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分析股东知情权的理论基础和概念,廓清股东知情权整个权利体系与权利性质。股东知情权是由股东查阅权、股东质询权、检查人选任请求权组成的一个权利体系,有独特的权利属性;第二部分则重点剖析股东查阅权,尤其着墨在正当目的与查阅范围的界定标准以及实务中的审判争议焦点;第三部分提出完善我国股东知情权制度的几点建议,希冀起到抛砖引玉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