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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肇事者弃置伤者致其死亡的行为中,“非肇事者”是交通肇事者以外的人,但应排除被弃置者本人以及可能和交通肇事者构成共同犯罪的人。“弃置”应当从弃置的方式、弃置的对象、弃置的后果等方面理解。弃置的方式主要包括移置和置去;弃置的对象应当是所受伤害具有紧迫危险性、如果不及时治疗或者长时间得不到治疗会发生死亡结果的人,但不包括弃置时已经死亡的人;弃置的后果是使伤者处于一定的危险状态并造成了伤者的死亡。依据弃置的场所,可以将非肇事者弃置伤者致其死亡行为区分为弃置于“排他性场所”和弃置于“非排他性场所”两种类型。对“非肇事者弃置伤者致其死亡行为”的定性,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有无罪说、遗弃罪说、区分情形定罪说等几种观点。无罪说基于非肇事者不具有阻止伤者死亡结果发生的义务而认为非肇事者弃置伤者致其死亡不构成犯罪。遗弃罪说则认为非肇事者同样具有救助伤者的义务,其能救助而不救助造成伤者死亡,成立遗弃罪。区分情形说则将第三人移置伤者行为分为不同的情况,分别以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无罪对待。准确对非肇事者弃置伤者致死行为进行定性,首先要需要可能涉及的几个理论问题,如不作为犯罪、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之间的区别、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等。非肇事者弃置伤者致其死亡行为属于不作为犯范畴,其作为义务来源于“弃置”这一先行行为;行为人弃置伤者在主观心态上可能是出于故意,也可能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应当承认行为人的弃置行为和伤者死亡结果的发生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对于非肇事者将伤者弃置于“排他性场合”的情形而言,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对于非肇事者将伤者弃置于“非排他性场合”的情形而言,应当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