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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科技飞速发展和经济快速增长的今天,人类的活动已经极大的改变了整个生态环境系统,并引发了一系列的环境问题。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全球所关注的焦点,各国都在寻求解决环境问题的良策。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倾向于用经济手段来调控环境问题,纷纷开征环境税。事实证明,环境税在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对环境税的研究起步较晚,还没有制定真正意义上的环境税,对环境污染和环境保护的一些税收制度也都散见在其他税收法律中,无法充分发挥环境税的职能。因此,亟需构建一套完善的环境税法律制度。
本文以可税性理论为切入点,从经济和法律两个角度对环境税的可能性与可行性以及合理性与合法性进行分析和探讨,在分析、比较我国现有的环境税费制度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环境税法律制度构建要经历的四个步骤,以期为我国环境税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理论依据。
全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可税性理论与环境税涵义的解读。首先,对可税性理论进行了阐述和分析。可税性理论是张守文教授在《论税法上的“可税性”》一文中首次提出,作为税法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研究的着重点是如何在立法上有效界定征税范围,确保国家征税具有可行性和合法性;其核心是对各类收益可否征税作出取舍。可税性的内容包括二个方面:经济上的可能性与可行性、法律上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其次,对环境税的内涵及特点进行了界定和概括。环境税是指对一切开发和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它不是一个单一的税种,而是与财产税、所得税、流转税等相并列的一个税类。环境税除了具有税的一般法律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和普遍性等)外,还具有其自身特点,即科学技术性、交叉性、专用性和环境目的性。
第二部分为环境税可税性的理论基础,包括经济学基础和法学基础两个方面。在环境税可税性的经济学基础方面,首先,阐述了环境税产生的两个重要理论,即外部性理论和公共物品理论。外部性是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不相一致的现象,它是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源,要想消除环境外部性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就必须采取措施使外部性内部化,而使外部性内部化的有效方式,就是征收环境税。公共物品是指那些可供全体居民或部分居民消费或使用,而居民无需对此按市场方式分担费用或成本的产品。环境资源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会引发“搭便车”和“公地悲剧”现象的发生,征收环境税是避免这些现象发生的有效手段。它既有助于防止社会主体因免费搭车而导致环境恶化,也有助于激励社会主体自愿采取措施保护环境。其次,通过环境税与其他环境手段(政府直接管制、排污费、排污权交易以及财政补贴)的比较,论述了环境税的优越性。
在环境税可税性的法学基础方面,分别从环境权利理论、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主义原则、以及税收效率原则四个方面,对环境税在法律上的合理性与合法性进行了论证。首先,从环境权利理论看环境税的可税性。环境权是指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在优美、理想环境下生活的权利。我国宪法目前没有对环境权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在考虑将环境权纳入宪法的同时,还要通过其他法律手段来实现对环境权的保护,环境税的设立就是一个很好的选择,它不仅有利于环境权利与义务理论的发展,也利于促进环境权利与义务的实现。其次,从税收法定原则看环境税的可税性。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是民主和法治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对保障人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可税性理论以税收法定原则为前提和基础,同时又是对税收法定原则的补充和完善。再次,从税收公平主义原则看环境税的可税性。税收的公平原则既要求税收负担的分配要与纳税人的经济状况相适应,又要求税收制度的设计和课征要有助于国民收入分配的最优化,使社会财富在社会成员之间进行公平的分配。它包括税收负担上的公平、税收经济上的公平和税收社会上的公平三个方面。环境税的征收能够有效的调节环境资源的配置和使用,为市场经济主体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有利于实现税收负担上的公平和经济上的公平,同时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利益协调和社会的均衡发展,实现税收社会上的公平。最后,从税收效率原则看环境税的可税性。税收效率原则包括税收经济效率原则和税收行政效率原则两个方面。通过对环境税收制度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既能够提高税收的经济效率,又能提高税收的行政效率。
第三部分为我国环境税法律制度的构建。环境税法律制度的构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应采取先易后难、改旧立新、先融后创的策略,逐步建立一套完整的环境税法律制度。根据我国国情和税制发展现状,建议分四步走:第一步,环境税收优惠制度的改进。包括扩大环境税收优惠范围;对现行有关环境税收优惠相关规定进行清理、归类,取消重复性规定和与保护环境相矛盾的制度;采取统一立法、分级管理的模式进行管理,及时制定和补充相应的环境税收优惠政策,使税收优惠政策更具灵活性和针对性。第二步,环境费与税关系的理顺。包括:对现有的各项环境收费进行归集、处理,取缔非法收费;考虑将现有的环境费转为税;开征新的环境税种。第三步,现有税制的“绿色化”。包括对消费税、资源税、增值税以及其他税种的“绿色化”。这既是为环境税的开征准备条件,也是为现期环境的保护和改善提供保障。第四步,独立型环境税的开征。独立型环境税是在现有制度框架下,创立一个与资源税、增值税等税种平行并立的新税种。其主要政策目标是促进生态环境保护,首要功能就是保护环境。本文从一般环境税、直接污染税和污染产品税三个方面对独立型环境税法律制度进行了设计,使其既具备经济上的可能性与可行性,又具备法律上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同时符合我国国情与社会发展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