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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我国建立了一定的执行威慑机制来惩戒失信被执行人,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即是其中之一。虽然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在不断的修正和完善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制度设计上对名单退出机制和退出后的信用修复仍不够重视。为了落实政策目的、保护失信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文章特从构建科学合理的退出程序和具体可行的修复手段两方面着手,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退出机制的完善路径进行研究。从实体和程序双重角度来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退出机制还有诸多的问题。就现有实体标准而言,还存在着退出条件过于严苛、退出情形的分类不够细化、失信信息保存期限不科学等问题。当失信被执行人权利受损时,责任认定的不明确也严重影响着失信被执行人的权利。在程序运行中,对审查主体和裁决形式的规定不明确,对整个程序也缺乏有力的监管,同时有待提高相关主体的协助力度。对失信被执行人退出名单的结果公告因为信息平台技术不完善且各部门之间存在信息壁垒,加上执行人员数量不够,公告程度还未达到理想状态。因此,在实体标准上需要合理放宽退出条件、细化退出的分类、按不同等级标准确定失信信息保存的时间,最高人民法院也应当明确救济与赔偿措施。在程序上应确定由合议庭评议退出名单的相关事项并以决定的形式作出,同时加大监管的力度,将协助执行的号召落实到司法实践中。在人员上扩大执行人员队伍,提高执行人员整体素质。在技术上提高水平完善平台系统,想尽一切办法打破信息壁垒,确保信息共联共通。此外,文章创造性地将信用修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退出机制中,作为名单退出的延伸。关于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修复问题,现有的措施还较为薄弱,专门针对信用修复的权威立法暂且空位。应该要建立健全信用修复的基础设施,还提出要同步完善配套设施。以期通过全方位、多渠道的信用修复手段,激发失信被执行人的守信行为,消除失信信息对其带来的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