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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层出不穷。食品安全问题不但给消费者带来经济损失,损害消费者的信心,对我国食品产业的发展也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典型的如三聚氰胺事件发生后国人海外抢购奶粉,一些国家和地区对国人购买奶粉进行限制,国内的乳业发展受限,国际形象受损。食品安全问题的频繁发生,导致国民对政府部门的信任下降,政府的公信力受到损害,权威受到了挑战。加强立法,体制改革等办法均未能很好的解决食品安全问题,那么究竟要采取什么措施才能保障食品安全,为公众营造一个健康的食品消费环境。企业是食品的生产经营者,本文对食品产业现状进行分析,发现食品产业本身发展不成熟,企业生产规模不均,小规模企业众多,大规模企业较少,食品供应链环节较长、结构复杂,存在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以及市场制约机制的缺失企业容易产生投机行为。传统政府监管为主的模式下,食品安全治理问题越来越复杂、任务越来越艰巨。当前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存在着监管机制不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不健全,技术资源不足,基层监测落后,监管重事后处理轻事前预防等问题。食品安全监管失灵的主要是由监管主体之间的权责不清容易产生机会主义,食品安全的公共物品属性导致主体搭便车行为,以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压力巨大却缺少实际的激励机制等原因导致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不断发展,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国家和地方都出台相应的政策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文中以上海地区食品监管体制“三合一”后不同层次的政府监管机构对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访谈结果为背景,主要解决以下主要问题:为了降低食品安全危机,近年来已实施的法律法规,执法机构如何监管;有哪些食品安全监管模式,这些监管模式是否有效。研究表明,政府执法机构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进行监管的被动心态,并不能有效地避免食品安全危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实施需要系统性、整体性和前瞻性的思路和方法,需要重视非正式制度以及不同战略角色的积极参与。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是市场失灵和监管失灵导致的。食品安全问题从食品行业上来看有生产经营者问题、监督管理者问题、也有其他利益相关者问题。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和食品安全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企业作为理性人其本质是实现利益最大化,如何促使企业自愿履行社会责任,是改善食品安全环境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社会共治的重要一环。企业社会责任效率的高低可以衡量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有效性。研究表明:我国食品企业间的社会责任效率水平差异较大;企业的社会责任效率水平总体偏低;企业社会责任效率处于规模报酬递增的水平,增加社会责任投入水平可以带来更高比例的产出;企业调整社会责任投入结构,可以改变企业社会责任效率,产生更好的经营绩效。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主要是企业自身的一种行为,除了加强培养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明确社会责任的意义,也需要在履行方向上进行调整,还有必要从经济的角度进行引导,激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获得更好的效益。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涉及多元主体的利益关系,食品安全仅靠企业的自觉和政府的监管难以保障,需要企业、政府、消费者、社会第三方力量等多元主体的共同维护。面对结构性市场失灵的情况,食品企业难以自发主动的承担社会责任。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则需要来自外部的压力来影响和制约企业社会责任行为。文章进一步构建了基于供应链企业社会责任的食品安全共治模型,分别从食品供应链内部和食品供应链外部对多元利益主体行为和食品安全之间的关系进行阐述。对供应链内部企业社会责任分析发现,供应链上存在企业社会责任和收益的错位,核心企业在社会责任的履行上占据优势,核心企业的行为对食品安全有着重要的影响作用。通过企业之间的行为博弈分析,从成本和收益的角度,发现在信息高度不对称的食品市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付出了较大的成本,不容易获得相应的收益,食品市场就会发生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运用信号传递模型分析企业社会责任信号和消费者行为的关系,找到影响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动力因素,然后从核心企业社会责任治理的角度引导企业参与共治。对供应链外部利益主体参与共治的分析上,从单个主体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响应出发,分别对政府监管和食品安全共治、消费者响应和食品安全共治、社会第三方参与和食品安全共治的关系进行研究,找到利益相关主体参与食品共治的作用以及参与共治的实现路径。研究得出,构建利益相关主体共同发挥作用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模式,需要通过政策引导,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一是,确立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原则和积极培育社会共治主体;二是坚持法治,健全法律法规,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提供制度保障。三是提升各利益相关主体参与共治的能力,为社会主体参与共治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