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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未成年人犯罪与毒品犯罪、环境污染已被并列为危害世界的三大毒瘤。自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来,未成年人犯罪的整体情势表现的尤为凸显,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备受党和国家以及广大实务工作者的关注。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未成年人犯罪率再创新高,占整个刑事犯罪案件总人数的66%,同时,犯罪的类型日趋多样化,犯罪手段及方式较从前更加现代化、科技化,并开始大量出现“团伙式”的作案模式,更值得我们关注的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再犯罪率开始逐年上升。因此,如何去寻求一条正确有效的途径去矫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成为了摆在我们面前必须解决的迫切问题。笔者通过对社区矫正制度的浅析,以透析社区矫正制度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功能,并结合我国社区矫正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的具体运用,进而提出一些针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的具有针对性的社区矫正措施。本文共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扼要阐述了社区矫正制度,包括社区矫正的概念和基础,社区矫正的特征以及功能,其中,社区矫正的功能大致可归纳为惩罚、帮助和恢复。第二部分对社区矫正制度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功能进行了探讨。主要通过分析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的缺陷,如对家庭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的重视程度不够,尚未充分发挥社区等民间力量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等方面,意在发掘社区矫正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独特优越性。一方面它有效避免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交叉感染,避免了“标签化”带给未成年人的负面作用,同样也符合未成年人自身的特质。同时,社区矫正本身可以进一步加强社区与未成年人的紧密联系,使得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主体更加多元化。另一方面,社区矫正顺应了刑罚人道化和行刑社会化的现代刑罚理念,故而能够从宏观上推动少年司法体制改革,有利于更加全面的保护未成年人。第三部分主要是介绍社区矫正在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发展现状和不足以及这一制度在我国应当如何去完善以更好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根据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出台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我们不难发现,立法者和司法工作人员,已充分认识到社区矫正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功能,并初步确立了感化、挽救和教育的方针,提出应当将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分开执行的方案,同时,初步建立了适合未成年人的矫正项目,如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心理特点等方面设立思想、法制和道德教育的矫正项目。但笔者发现社区矫正在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实践中还是面临着许多实际问题,其核心在于缺乏针对性,诸如缺乏专门的管理体制、缺乏专业的工作人员以及社区矫正项目针对性较差等情形,这将不利于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作用。故而,笔者根据我国的司法现状以及笔者对这一制度粗浅的理解提出一系列本土化的社区矫正措施,如构建适合未成年人特质的社区矫正管理体制,尤其是强化少年法庭的审判人员在矫正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建立一套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特质的社区矫正项目,如“家长校”、“缓刑假释制度的完善”、“争取生存项目”等,不仅使得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工作更具针对性,同时也有利于更加全面的保护未成年人,使未成年人的生活更加丰富多彩。同时,还要积极加强社区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加强宣传,特别是充分发挥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如此不仅能够积极加强社区建设,真正的让社区成为预防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主体,同时,也有利于推动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社区参与预防,不仅有利于对已经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更好地改造,也有利于预防那些尚未构成犯罪或有犯罪倾向性的未成年人走上犯罪的道路,发动全社会的力量,为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做出积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