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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保护原则的涵义与理论渊源,以及适用条件和范围是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内容。信赖保护原则最先由德国等大陆法系行政法学者提出,后为立法所接受,现已成为大陆法系行政法上一项重要原则,对完善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律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面临的问题是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公共利益界定不清晰,行政补偿制度不具体、不明确。同时,信赖保护原则的发展面临传统行政理念和模式的客观障碍以及法治精神和制度资源缺失的现实障碍。我国应将信赖保护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建设诚信的法治政府,建立和完善信赖利益行政补偿制度,还要明确公共利益的界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