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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的治理是各国刑事政策的核心内容,这是全世界普遍面临的未成年人犯罪的严酷现实和人类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所决定的。因此,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是一种特别的刑事政策,预防和控制犯罪也是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的目的,但只是初层次目的;它以未成年人为本位的,最终目的是保障未成年人的正常社会化和再社会化,进而从根本上降低整个社会的犯罪率。
自20世纪70年代末,美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和司法制度却逐渐趋向严厉。尽管,这一严厉趋向从一开始就备受众多学者和人道主义者的质疑和责难,却并没有在阻碍中止步,发展到今天已经在美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和司法实践中均占据了主导性的地位,并显露出再次引领着世界范围内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和司法制度走向的趋势。作为一种时代和历史选择的产物,这一政策有其合理性和必然性。
一般认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是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2004年以来,随着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语境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如何突出宽缓刑事政策在制度构建和司法处遇中的作用得到普遍强调,具体到在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贯彻问题,无论理论研究还是司法实务中,几乎是一边倒地主张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从宽处理。
毋庸置疑,对未成年人犯罪应以宽缓的刑事政策为基调。这既是由未成年人犯罪自身的特点决定的,也是刑法人道主义的必然要求。但是,强调对未成年人罪犯以适用总体宽缓的刑事政策为主,是否意味着全盘否认了严厉刑事政策在未成年人犯罪领域仍然存在着合理的运用空间?一方面,从事实层面来看,当前中国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多元化态势和严峻趋势,严厉制裁对于人身危险性很强、社会危害性很大的未成年犯,寻求未成年人保护和社会公平之间的平衡是现实的需要,在这方面,美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的严厉趋向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另一方面,我国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的内涵不仅包括“宽”的一面,它还包括“严”的一面,而且,“宽”与“严”还要相“济”,即互相补充、渗透、结合”。而对未成年人犯罪一味单向地采取宽缓的刑事政策,与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在要求也不一致,也不能充分发挥刑事政策对法律的补充作用,并且和科学发展观的理念相左,不利于未成年人犯罪治理效果的实际取得,更不利于未成年人最大利益的真正实现。当然,从严是相对于未成年人轻微犯罪的处理而言,要严格遵守罪行法定、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把握好严厉的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