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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事业单位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人社会组织,是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在我国属于一个庞大的用人系统,全国共有国有事业单位近事业单位总计126万个,从业人员近3000万人,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拥有国家干部的身份,与单位之间是一种完全意义上的管理关系,导致事业单位人事制度与行政级别挂钩,并且这种身份是终身的。在这样的体制下,“有事找领导”,不可能存在大量的人事争议。在市场经济下,传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逐渐显现出缺陷,越来越不能适应统一大市场的要求,必须对其进行改革。人事争议是人事制度改革的必然产物。200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指出事业单位改革的重点是:“以推进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逐步建立适应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同年,人事部根据纲要的精神出台了《关于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在事业单位全面建立和推行聘用制度,拉开了全国范围内签订聘用合同的序幕。随着事业单位改革的推进,事业单位与其职工之间的矛盾日益增多,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应然而生,并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如何去处理这些争议涉及到3000多万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对人事争议处理制度做深入的研究,及时、公正、合法地处理人事争议,对促进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采用案例研究、实证研究等多种方法,从我国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及其处理制度分析入手,在结合事业单位人事改革现实背景的基础上,指出事业单位与一般企业相比有其特殊性,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制度应与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分而立法。在保留人事争议处理制度的基础上,针对现行人事争议处理制度的缺陷与不足,提出改进措施,以完善之。 本文研究采用这样一种设计框架:从事业单位的以及人事争议基本内涵、特点入手,指出事业单位与一般企业在管理体制、人事制度上均有实质性差别,由此导致事业单位特有的一些人事争议。通过回顾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发展历程,对规范性文件、适用的程序予以分析,引出现行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在以上要素分析之后,提出在短期内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必须有自己的解决途径,不能简单的适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在独立的途径之下,当务之急是思考如何完善,并改进之,提出应当改革人事争议裁审体制,建立“或裁或审,裁审分离,各自终局”模式;推动人事立法,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纳入法制轨道;明确界定受案范围;完善非诉处理机制,提高人事争议处理质量与效率;改进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设置,提高仲裁员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