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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简易程序是法院审理相对简单民事案件的专门程序,是民事诉讼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设立民事简易程序的意义在于针对所适用的案件诉讼标的额小、争议不大的特点,简化诉讼程序,消除诉讼拖延,降低诉讼成本,加快案件审理进度,由此不仅有益于促进民众对司法的接近和利用,也有益于法院迅速审结民事案件,从而使民事审判更加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本文从民事简易程序的基础理论入手,继而对两大法系代表性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简易程序进行了介绍,对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了评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具体设想,并对我国建立小额诉讼制度进行了可行性分析。 全文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论述了民事简易程序的基础理论。在本部分,笔者先在充分考察国内、国外关于民事简易程序概念表述的基础上对我国的民事简易程序进行了界定。随后又对民事简易程序的法理基础地行了阐述,主要包括方便当事人平等充分地利用诉讼制度、诉讼成本与诉讼收益相适应、平衡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益的价值三个方面。 第二部分介绍了两大法系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简易程序。本部分首先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简易程序加以列举,其后在对两大法系民事简易程序不同立法例进行评析基础上归纳出其异同并进而指出两大法系民事简易程序有着相互趋同之动向。通过对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民事简易程序立法例的比较研究,我们可以探求民事简易程序的内在规律和发展趋势,并借鉴某些共性的特征,为我国民事简易程序改革提供更广阔的思路。 第三部分对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现状进行了分析。针对现状,找出了我国民事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如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范围不清、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相互转化的规定不明确、不能正确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未设置适用简易程序的专门机构等等。笔者随后又对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进行了阐述。 第四部分论述了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改革与完善。本部分从三个方面进行了阐述。第一方面是对简易程序改革恰当定位的阐述。具体应达到以下三种关系的平衡:扩大法官诉讼指挥权与赋予当事人程序主体权的平衡;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与保障当事人程序利益的平衡;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平衡。第二方面阐述了完善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具体构想。如增设适用简易程序的专门机构和人员,进一步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增设调解前置程序,进一步简化诉讼程序内容,等等。第三方面从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和特征入手阐述了我国增设小额诉讼程序的必要性,以及建构小额诉讼制度的具体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