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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的商业模式,以其快捷、方便、高效、低成本、可进行“全球性”和“全天候”交易等巨大优势而赢得众多企业和消费者的青睐,也日益影响着人们工作和生活。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不同,电子商务具有的虚拟性使消费者与卖家之间缺乏面对面的议价、选物。所以,消费者对于商品和服务的了解受到限制,这就增加了消费者的风险性,使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更容易发生纠纷。网络购物存在跨地域消费问题,卖家实体的隐蔽问题,发生问题之后证据难以取得和保存等问题,都导致了消费者维权困难。如何能够在电子商务中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是摆在我国立法者面前的一道难题。纵观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后悔权制度不失为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后悔权制度不仅体现了民法的公平正义、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原则的精髓,而且体现了国家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是对消费者利益的倾斜,顺应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国际趋势。后悔权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倾斜性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通过赋予消费者在签订合同之后的一段时期内,无须说明理由且不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使合同撤回权,要求经营者无条件的承担解除合同的后果,从而使双方恢复到订立合同之初的状态。借鉴国外关于冷却期制度的先进立法经验,通过不同的立法模式,提出对后悔权的主体、行使原则、行使方式、行使期间和法律后果等内容的完善,为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后悔权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提供参考。虽然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后悔权的设想和实施是保护消费者权益,但后悔权制度的建立使消费者进行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消除顾虑,从而可以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同时与世界各国法律法规的接轨,也能扩大中国电子商务向国际化方面的发展本文的主要创新是:①从后悔权制度的发展演变过程及在电子商务中后悔权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和现实需要方面,论述我国电子商务后悔权制度建立的必要性,结合国外法律论述制度的可行性。②打破了目前国内相关研究中对我国电子商务后悔权制度的建构完全照搬外国的做法。笔者结合国外法律进行制度内容的介绍,又结合国内的现实情况提出建构适合我国的电子商务后悔权制度。本文的主要不足是:由于电子商务中后悔权在我国尚属新兴事物,国内消费者尚不熟悉,同时由于法律的缺乏,依靠后悔权制度维护自己权利的案例缺乏,所以笔者最初想采取实证的方法研究本问题的目标一直没有转化为现实,不免是一大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