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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使得越来越多的土地从农业用途转变为非农业用途。征地中存在着较大的价格差异,使有关利益主体对土地收益展开了激烈的追逐。土地征用的过程,既是一个利益重新分配的过程,也是利益博弈的过程。当前,各地对十地征用补偿制度的建设进行了大量的有益探索。但由于农民非农劳动技能较差,土地做为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承担着对农民养老保险的社会功能。在目前的征地行为中,过低的征地补偿遇到了利益分配的困扰,也引起了土地供应的困难。 通过实际调查,本论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了论述。首先,本文介绍了我国各地方各个历史时期有关征地补偿的政策法规及其执行效果:并且界定了合理补偿的定义,通过对土地收益流向的分析,提出建设和完善土地市场的措施;然后,指出当前不完善的生产要素市场,使得征地过程中土地补偿费用的确定存在着问题,也使集体土地的产权制度、利益分配制度面临着建设和完善。其次,根据取得的调查数据,严格测算了在土地征用及出让过程中土地收益在有关利益主体间的分配比例,提出在征地过程中要体现出土地的资产特性,并注意土地被征用后失地农民的安置途径的多元化建设,同时指出对土地征用进行合理补偿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对土地价格进行客观的评估;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阐述了形成现状土地收益分配格局的经济原因,主要从三个方面对该原因进行了说明:(1)有关利益主体在交易过程中的博弈过程;(2)相关利益主体在交易过程中产权的完善;(3)从土地市场投资组合的角度来说明补偿标准执行情况,并进一步探讨了土地征用收益的合理分配及有关制度建设,提出征地补偿标准的确立要加强公众参与。最终得出以下结论:征地问题具有复杂性和严重性:土地收益分配具有反作用;应对征地收益分配制度进行必要的建设并提出建议: (1)通过土地评估制定公平公正的地价,确立在这一价格体系下的土地利用格局,并通过国家和地方的立法,制定政策法令确保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集体土地租赁和城镇建设比例分成的方式供应城镇建设用地,使之有利于国家和集体,兼顾经济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的共同发展。 (2)在城镇总体规划下统一制定集体土地实施建设的土地供应计划及相关的运行机制。明确农地所有权的内容,搞好建设用地所需的计划管理,合理运用集体土地资源,征地过程中应严格区分经营用地和非经营用地,保证集体土地建设所应取得的土地收益。 (3)建立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非农租赁使用的供应渠道,使其能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用途管制允许前提下自主向社会提供建设用地机制,以满足地区自身经济发展的需求。 (4)按照农用地改变用途后土地增值收益归己、地区土地增值税归地方财政的宗旨,加大征地后的以工支农的力度,平衡土地用途改变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产生的影响,建立公众参与式的征地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