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08年国民党重新赢得了台湾政权后,两岸经贸关系出现了一系列积极变化。尤其是在《两岸金融监管备忘录》(MOU)、《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相继签署后,两岸银行业交往更加密切。然而两岸银行业的体系、规模、发展水平有诸多不同,在一些经营理念上存在差异也在所难免。为了共同维护两岸的金融秩序,抵御金融风险,因此加强两岸银行业金融监管合作是十分有必要的。银行的金融监管通常包含市场准入监管、经营监管和退出监管。结合两岸银行业在银行进入方面刚刚起步的现状,本文以市场准入为切入点就海峡两岸银行业的监管合作作一些探讨。本文分四个部分来探讨两岸对外资银行监管合作的相关的法律问题及其应对之道。第一部分主要是两岸对外资银行合作监管必要性分析。在金融的全球化、两岸金融一体化的趋势下,银行的风险早已跨出境内,形成区域性、甚至全球性银行业风险。而金融产品的创新、激励的市场竞争、科技的发展也给金融监管带来了挑战与难度。在两岸密切银行业交流的背景下,合作监管是十分有意义的。第二部分是对两岸银行业监管模式及银行体系的比较。两岸虽同属一个中国,但由于历史的原因,造成了两岸的银行在监管模式和银行体系上有很大的差异。监管模式和银行体系的不同又导致了两岸对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的要求不同。深入分析两岸对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方面的区别可以为两岸监管合作提出一些不成熟的建议打下基础。第三个部分主要论述美国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方面的内容。美国作为最发达国家之一,已建立起一套详尽、完备的外资银行准入监管审查标准。美国在准入形式、准入条件、监管合作等方面比较成熟,可以作为两岸开展银行监管合作的借鉴。第四个部分是结尾部分。先是概括了下两岸对外资银行监管合作方面的问题。然后在前面分析的基础上后,提出一些两岸监管合作的浅见。主要包括两岸监管协议与巴塞尔协同原则,提高立法的前瞻性、加强双边协调,建立冲突解决机制以及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同防范金融风险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