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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客体作为盗窃罪构成要件之一决定着该罪的罪与非罪,是研究该罪的关键因素。理论上,关于盗窃罪客体的学说存在所有权说、占有说、中间说等多种学说;实践中,盗窃违禁品、窃回行政扣押物、窃回他人合法占有的自有物等行为的不断出现,对盗窃罪的客体也造成了严峻的挑战。传统的关于盗窃罪客体的所有权说的观点不仅在理论上面临各种挑战,也无法应对实践中出现的各种疑难问题,需要对盗窃罪客体进行深入研究,以应对理论与实践的需要。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对盗窃罪客体的争议及其缘由进行探析。该部分一方面分析了当前理论上有关盗窃罪客体学说的种种争议,以及当前司法实践中采用中间说的观点导致刑法的过分适用,刑法化问题严重,有刑法过度介入到民法财产权保护之嫌;另一方面对当前理论上存在各种争议的缘由进行探析,认为目前存在争议的缘由可以分为客体自身的影响,民法理论的影响和司法实践的反映三个内容。第二部分为域外的相关研究状况。该部分通过分析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关国家关于盗窃罪的研究状况,从而更加全面理解各国对盗窃罪客体的基本观点和态度。借鉴大陆法系在理论上的深入研究和英美法系在实践上的特色,进而化解我国盗窃罪客体面临的各种争议和问题。第三部分是盗窃罪客体的具体界定。该部分首先提出笔者对盗窃罪客体的各种观点,认为客体应当分为保护客体,犯罪客体和行为客体,我们通常所说的盗窃罪客体应当是盗窃罪的犯罪客体。同时进一步分析犯罪客体与法益的区别,认为两者在本质上并无区别,可以交换使用。其次,犯罪客体的抽象性决定了犯罪客体在作为构成要件使用时需要通过具体的犯罪对象来体现,因此盗窃罪客体也需要通过盗窃罪的行为对象来具体体现。最后,笔者认为盗窃罪客体可以根据其行为对象的不同区分为单一客体和复杂客体,单一客体是财产的所有权秩序;复杂客体是“所有权秩序+”1,即入户盗窃侵犯的客体是财产的所有权秩序和住宅的不可侵犯性,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侵犯的客体是财产的所有权秩序和对公民人身安全的侵犯或威胁(潜在威胁)。第四部分对盗窃罪客体的合理性进行论证。该部分区分单一客体和复杂客体分别进行论证,首先从刑法的谦抑性、刑法的调整对象、刑法的独立性三个方面论证单一客体——所有权秩序的合理性。笔者认为以所有权秩序作为盗窃罪的客体能够有效抑制刑法对民法财产权的过度介入,同时也体现了刑法作为其他部门法保障法的独特地位。对于复杂客体“所有权秩序+”则是通过对三种盗窃行为的行为对象进行分析并结合刑法条文的明确规定加以论证。笔者认为三种新型盗窃行为都具有复合性的特点,其基本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通常都包含数个不独立成罪的行为,并且它们各自指向了性质不同的对象,由此导致了犯罪客体内容的复杂和多样。第五部分是应用盗窃罪客体理论对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加以解决。该部分以盗窃罪的客体为依据,对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如盗窃违禁品、窃回行政扣押物、窃回他人合法占有的自有物、窃回他人非法占有的自有物等四种行为进行具体分析。笔者认为国家对违禁品享有所有权,从而盗窃违禁品侵犯了违禁品的所有权秩序,而窃回行政扣押物、窃回他人合法占有的自有物、窃回他人非法占有的自有物的行为没有侵犯所有权秩序,因而不构成盗窃罪。从而证明本文提出的盗窃罪客体的观点能够更为合理的解决实践中的种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