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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买卖在西方发达国家早已广泛流行,它对于融通资金、促进流通、促进物尽其用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及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所有权保留将在我国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重要作用的发挥还取决于制度构建的优劣,而我国在这一方面的立法几乎属于空白。期待权是所有权保留制度构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权利能否得到较好的保护和运用,关系到所有权保留制度在实践中的运用效果。因此本文以所有权保留中的期待权为研究内容,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重点研究买受人期待权在实践中的流转问题及其在流转过程中与其它权利的冲突解决。 文章第一部分为期待权与所有权保留中期待权概述。首先对期待权进行了整体性的研究,并对期待权的权利性质重新进行了定位。在此基础上,对典型的期待权——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的期待权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笔者的观点,买受人期待权既不是物权,也不是债权,更不是什么特殊权利,而是与既得权—所有权相对应的期待权,是对所有权的期待权。 第二部分为所有权保留的范围及其类推适用。笔者认为所有权保留买卖既适用于动产也适用于不动产。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笔者受到对有形的物进行所有权保留买卖这一交易形式的启发,联想到是否所有的民事权利都可以进行类似于所有权保留买卖的转让。从而对整个民事权利体系进行了逐一分析,得出物权中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农业用地承包权及典权,具有金钱给付性质并不具有人身专属性的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均可以权利保留的形式进行转让的结论,因此会产生对物权的期待权、对债权的期待权及对知识产权的期待权等期待权类型。笔者将这种交易形式扩大到整个民事权利体系,命名为“权利保留转让”。 第三部分为买受人期待权流转性研究,这是本文的重点部分之一。在这一部分中,笔者尽量对买受人期待权的流转问题进行较为全面的研究,从期待权的转让、质押及善意取得方面对其进行了分析。在期待权的转让中,笔者对不同形式的所有权保留买卖中的期待权的转让方式进行了区别分析,而期待权转让的后果也对现行民法中的占有理论提出了挑战,而且期待权在转让中还可能形成双重期待权。对于期待权的质押,笔者以我国现行《担保法》及其解释为依托,结合民法理论分析认为期待权可以进行权利质押,并对其质押后的法律关系进行了分析。对于期待权的善意取得,笔者从三个方面进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