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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2015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实施《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各级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由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法院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应当一律接受诉状,当场登记立案。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也有对立案登记制的新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符合民事诉讼法要求的诉状应当登记立案。这些规定都是旨在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和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的问题,可以这样说,立案登记制是我国诉权保障司法实践中迈出的重大一步。到目前为止,立案登记制已经实施接近一年的时间,虽然在诉权保障方面收获颇丰,但仍有一些不足亟待解决。以往对立案制度的研究大多是从诉讼法的角度开展,研究的学者也多为诉讼法学者,但立案制度的本源是保障诉权,仅从诉讼法角度研究立案制度难以取得标本兼治的效果。所以,研究立案制度需要联合诉权这个基本人权,从人权的高度来分析立案登记制应该如何完善。这也是本文的一项创新,从诉权保障的视角对新实施的立案登记制进行深入研究,也是为了拔高立案登记制的研究高度,为我国日后司法改革和诉讼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抛砖引玉。 本研究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诉权保障和立案登记制的概述。首先分析了我国诉权理论散乱的原因是对诉权概念的界定不清,再结合相关诉权理论,作出本文关于诉权的定义:诉权是人天生固有的,请求法院对自身纠纷进行审判的权利。其次,介绍了我国于2015年5月1日起全面施行立案登记制的变革,引出我国立案制度变化历程中的诉权保障。最后分析了立案登记制于诉权保障的意义。第二部分侧重用数据说明我国实施立案登记制之后,法院收案数有了很大幅度的增长,尤其是民事诉讼的收案量。法院在对待公民的起诉基本上做到了“有诉必立案”,立案登记制也基本上达到了预期的目标,即解决“起诉难”问题,这是值得欣慰的事。但立案登记制不是尽善尽美的,其具体实施还存在一些问题,包括法院适用和与诉讼法衔接两个方面。最后分析了我国完善立案登记制的路径开展已经拥有良好的理论、现实、宪政和政治的基础,并总结了诉权保障下立案登记制的目标和方向。第三部分阐述了域外诉权保障和民事立案的相关经验。该部分分别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进行分析,注重考查了国外诉权理论、起诉条件的历史和立法经验。在比较和分析国外经验的同时,对完善我国立案法律和制度产生了一些思考。第四部分从实践和理论两个方面提出了诉权保障视角下立案登记制完善的途径。首先是实践层面,针对法院实施立案登记制发生的具体问题,提出了完善登记立案与相关环节的衔接和建立标准化网络立案平台的建议。其次是理论层面,包括修改立案登记制中条件的设置和拓展纠纷的可诉范围,从立法层面对立案制度进行相应的完善,让制度能落到实处;确立司法最终解决和法院不得拒绝审判原则,取消一些不合理的诉讼前置程序,禁止法官拒绝受案的行为;用宪法规制滥用诉权的行为,让立案登记制获得更有效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