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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区域化、全球化的日益发展和不断深入,国际经济活动越来越活跃,国际经济合作与交流日益频繁,国际投资进入飞速发展的新阶段。中国作为现今世界第二大经济体,逐渐从资本输入国转变为资本输出国和资本输入国的双重身份。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为了改善国内投资环境,吸引外资,发展经济,非洲地区各个国家开始采取经济改革措施,以求改善国内投资环境;加之自然资源丰富,地理位置独特,非洲地区成为中国重要的投资市场。伴随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在"走出去"战略的推动和中非合作论坛建立的前提下,中国企业纷纷走出国门向非洲国家投资建厂,中非投资存量和覆盖规模快速增长。然而,非洲地区法律制度不完善,时常发生立法变动;政治局势不稳定,经常出现战争、内乱和武装冲突;中国投资者对非洲国家经贸法律和政策缺乏深入了解,在对非贸易投资过程中面临着许多极易引发投资纠纷的风险。另外,东道国政府的行政管理行为和国有化、征收的行为也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引发投资者与东道国的投资纠纷。中非双边投资条约是中非双边投资的法律基础,能够为投资者提供国际法层面的保护。条约的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条款从国内法和国际法的角度为争端解决提供多种途径,但是条约涉及投资者利益保护的主要条款和争端解决条款仍然不完善。为了更好地保障中国投资者的投资利益,同时兼顾东道国的利益,亟待就中非投资条约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作深入分析,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供可行的完善建议。本文以中非投资协定中的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为研究内容,分为四个部分。首先介绍了中非投资现状、投资政策和投资者-国家投资争端产生的原因;其次,从条约中的投资待遇、征收和赔偿等基本条款分析了中非投资协定的主要条款,指出其在适用时可能引发投资争议的问题;该章节将重点分析中非四代投资协定中的争端解决条款的内容,由此总结归纳了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争议解决途径和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着重介绍了国际两种仲裁机制的仲裁管辖范围、法律适用、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对仲裁途径做出优越性评价;最后一部分对中非双边投资条约的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提出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