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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私家车保有量的增加,住宅小区设置停车场和停车位已经非常普遍,而车位供需矛盾以及由此而引发的权利归属、出租出售和收益分配等,逐渐成为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和广大业主经常产生纠纷的焦点问题。 为通过明确小区车位权属,完善小区车位管理制度,达到平衡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关系,解决小区车位供需、租售等矛盾的目的,笔者主要通过案例收集、国内外立法调研和参考相关文献资料的研究方法,对小区车位制度进行探讨。 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对小区车位的归属及其制度完善进行论述: 一、关于小区车位归属的理论分析 小区车位作为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属于住宅小区这一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一部分,因此笔者认为应采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理论来界定其归属。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构成,学界有一元论说、二元论说、新一元论说和三元论说四种学说。就我国物权法第70条看来,我国物权立法采用“三元论说”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根据“三元论说”关于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和公用部分的定义,笔者认为小区车位具备专有部分关于构造上、使用上和法律上独立性的三个构成要件,可以成为专有所有权的客体。对于规划作停车库(位)的车位归属,学界有约定归属说、分摊说、容积率说三种观点。对于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车库归属,学界也存在争议,主要有国家所有说和业主共有说两种观点。文章对上述车位归属观点一一进行评析,认为其在实践操作中均存在一定不足。 二、小区车位制度的实证考察 笔者结合《物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对小区车位现实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笔者认为,由于物权法的规定偏于简单、概况,故实践中关于小区车位可否成为专有所有权的客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车位流转主体、范围、方式和规划等问题争议较大,小区车位诸多现实问题难以解决。最高院的解释对确认小区车位为专有部分以及关于首先满足业主需要问题进行规定,提供了具体、统一的判断标准,但对于车位(库)流转方式选择权、车位流转主体和范围、车位规划等问题,则并未作出规定。 三、关于完善小区车位制度的构想 笔者认为,法律制度的设计不但要考虑理论科学性,还要考虑现社会的需要性和实践的可操作性,因此从以下几方面提出完善小区车位制度的构想:(一)区分不同类型,确定小区车位的归属。(二)提高法律位阶,设立统一的停车位登记确权保护制度。(三)完善车位流转制度,明确车位流转主体、方式与范围。(四)提高房地产规划和交易的透明度,保障业主知情权和话语权。(五)提高车位配置比例,适应经济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