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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自20世纪70年代在美国产生以来,已在世界各地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尤其是在美国和欧洲市场,已发展得相对成熟。这种金融创新不仅涉及金融工具相关的问题,还要求特殊的会计处理方式,已成为会计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我国在2005年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获准开展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这标志着资产证券化这一创新金融技术在经过多年的论证后正式引入国内,必将对整个金融市场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资产证券化交易,具有参与主体众多、结构复杂、交易严谨、市场化程度高、风险集中的特点,在带来显著经济效益的同时,其存在的风险也复杂多样。因此,为我国顺利开展资产证券化提出建设性建议就成为一项非常具有现实意义的研究课题。本文是基于财务会计的角度,站在发起人的立场研究资产证券化问题,涉及了发起人的会计确认、会计计量、会计信息披露和SPE合并报表四个方面。试图通过完善我国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来为规范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为促进资产证券化的健康发展做出贡献。本文首先从所研究问题的背景和意义出发,在回顾国内外研究现状的基础上,提出本文的研究方法和研究范围,阐述了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和框架;其次,本文将研究的重点放在会计确认问题及披露与合并报表中的合并特别目的实体(SPE)问题。会计确认是整个会计流程的起点,确认方法的选取直接影响到会计计量与会计记录,会计确认又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涉及到众多需确认的项目,以及仍然在发展中尚未达成共识的多种确认方法;发起人是否对SPE(独立于发起人的实体)的会计报表进行合并直接影响到发起人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并决定了发起人反映在财务报告中的表内信息,SPE结构的特殊性导致对SPE合并的会计规范一直是一个难点问题。资产证券化会计的难点是发起人能否将资产证券化融资作为表外融资处理,而能否实现表外融资是会计确认与合并会计报表共同决定的,把两者割裂开来考察是片面的。最后,结合我国资产证券化会计现状及资产证券化会计自身的特点,提出了建立专门准则的建议;并对准则的总体原则和一些具体问题提供了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