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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进行了较大的修改与完善,使其制度内涵与属性发生了较大变化。本文将从公安机关的视角出发,通过查阅案卷、个别访谈等方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适用条件、决定、执行及监督等四方面进行考察,以发现该强制措施对于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价值、在实施中遭遇的困难以及在适用中出现的问题等。最终,以调研情况为基础,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与诉讼法理论,提出完善公安机关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建议。除引言外,全文共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为对公安机关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实证考察。从宏观方面考察,为适应新刑诉法施行,各地公安机关采取了不同举措,包括制定实施规范与工作细则等;与法院、检察院等部门联合发布规范性文件;建设专门场所及相关配套设施;与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组织民警参与相关的培训等。总体来说,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适用率比较低。案件类型主要为侵犯财产权犯罪、非暴力犯罪。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实践中主要发挥了羁押替代措施、羁押的补充措施、作为侦查案件的手段及作为取保候审的补充措施。指定居所呈现以下的特点:未建立专门的执行场所,主要选定在对外营业的宾馆以及普通民居中;同一办案机关倾向于将执行居所选定在某一固定的场所;未对指定居所统一管理;对同案犯居所的安排随意。监管方式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主要采取贴身监视、不定期电话考勤、不定期上门抽查监视方式;监管的弹性比较大;处于不同的监视方式之下的被执行人享有的人身自由差异大。通知家属时,并未告知家属犯罪嫌疑人被指定居所的具体住址。主要受到本机关内部审批中监控、执法质量考核,检察监督缺失。 第二部分系对公安机关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存在问题及其分析。适用条件存在问题有适用条件规定不明确、仅以无固定住所作为前置条件,不能满足实践中的合理需要。决定程序方面,内部行政审批缺乏说理、论证。执行程序存在问题有指定居所选定与管理混乱、法律对监管方式规定不明确,电子监控设备尚未配置与安装、犯罪嫌疑人被苛以过于严厉的义务及指定居所存在异化为“专门办案场所”的风险等。监督制约机制存在检察监督缺失、犯罪嫌疑人权利不彰等问题。 第三部分系对公安机关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完善建议。完善适用条件和决定程序:进一步明确适用条件;应明确“未批捕,但符合监视居住条件”内容;应明确“固定住所”内涵。完善执行程序:加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场所的建设与管理;明确监视方式;指定居所原则上不得作为讯问地点;通知家属的内容应包括指定居所地址;应明确被执行期间的权利义务。加强外部监督:加强检察监督;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