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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司法部于1994年正式提出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以来,法律援助制度以较快的速度得到发展。2003年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实施,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框架,并将法律援助确立为律师的法定义务。然而,对于律师的法律援助义务这一问题的认识仍然存在不少分歧,仍有探索和讨论的必要。同时,尽管律师参与法律援助以来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取得了巨大成绩,也存在着不能满足需求和无法保证质量等问题,亟待对履行机制进行完善。本文围绕律师的法律援助义务及其履行机制问题进行了研究。全文分为前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正文部分分为三章。第一章界定了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的概念,分别梳理了西方国家律师和中国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的历史发展过程,并阐述了现代社会中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的意义。文章认为,现代社会中律师参与法律援助有助于程序正义的实现,是对实体正义的保障,有利于法律的有效实施,并可以巩固律师职业的公信力。第二章分析了我国律师参与法律援助义务的性质和根据问题。我国律师参与法律援助是一种法定义务。律师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根据在于律师职业的社会属性、正义追求和伦理特质。文章还分析了将有关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的必要性,分析了律师法律援助义务与律师服务的有偿性、律师法律援助义务与国家责任这两对关系的认识和处理,指出这两者并不冲突和排斥,应当实现其内在的统一性。第三章梳理了我国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的发展历程、主要经验和存在问题,提出应当通过完善私人律师援助、扩大专职律师援助和开展合同项目援助等方式建构多元化的律师法律援助模式,同时,完善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监督制度和激励机制。文章认为,尽管律师职业群体对法律援助具有责无旁贷的义务,但是法律援助毕竟是国家责任。国家在制度、经费、人才等方面的投入和保障是法律援助工作的基石,也是律师很好地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