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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占作为一种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始于原始社会的习惯,成文于罗马法的中后期,对无主物所有权的确定起到规范作用。时至今日,随着自然资源被过度开发与利用,无主物变得日渐稀少,而生活中则产生了大量的抛弃物。对此,各国均在民法中以先占加以规范,尽管它们的内容不尽相同,却是社会生活所不可或缺的;反观我国民事法体系却将此项制度拒之门外,究其原因,同中国法文化的历史背景、传统观念及文化思维等内容息息相关。这就需要透过对先占含义及其价值内容的分析,在进一步了解先占制度在历史上的演变(纵向)和国外法制的规范(横向)等情况的基础上,对目前我国构建先占制度所遭遇的困境进行理论研究,从而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借鉴他国的做法,在不改变现行法律体系的前提下,摒除传统社会中固有的所有权观念,转变国家财权职能,以生态理论看待无主物(主要是指抛弃物)在循环经济中的作用,以共享资源的思想促进社会和谐与进步。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有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先占的构成要素及其价值依归。通过分析先占的构成和价值,一方面从行为结构上证明先占具有严密的规范性特点,作为一项制度具有可操作性;另一方面从法理价值上证明先占拥有良法的基本价值,作为一项制度具有实际的内涵。第二部分主要阐述先占的历史考察与比较法考察。通过分析先占在历史上的演变情况以及先占在各国适用过程中的情形,证明无论是从历史的纵向理解,还是从各国的横向比较来看,先占都具有其存在的历史与现实意义。第三部分主要阐述先占在我国的现状。通过分析先占在我国所遭遇的私法困境(主要表现在对公有制和按劳分配的不同认识上),梳理并正确解读我国公法中对于先占(特别是无主物)的理论,证明先占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中能够占有一个合适的位置。第四部分主要提出构建我国先占制度的理论与制度进路。在上述三个部分的分析基础上,提出先占制度在我国的理论和制度进路,即从转变所有权结构出发,通过借鉴用益物权的模式来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先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