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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仲裁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仲裁制度现代化进程正式起步,历经十几年的发展,选择仲裁解决商事争议已经获得越来越多商事主体的认同。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管辖权是一个首要的和先决的问题。它既是仲裁程序顺利进行的基础,也是仲裁裁决有效和能被承认与执行的前提条件之一。在相当比例的仲裁案件中,对于仲裁管辖权问题,往往成为仲裁的“揭幕战”。 现行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异议制度距离人们的期望以及与国际商事仲裁管理的差距仍然不小:一、仲裁庭没有独立的自裁管辖权;二、仲裁庭、仲裁机构、法院三者分工不明确;三、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未得到充分体现;四、缺乏系统完整的管辖权异议程序规则。究其原因既有立法层面的原因,管辖权/管辖权原则并未被完全接受;也有仲裁实践中的原因,法院介入过多。 笔者在提出问题并分析问题的基础上,探讨我国《仲裁法》以及解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中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异议的相关法律规定,并提出相关立法设计,力求做到在“外部法”和“内部法”的协调与统一。这一套具体的立法设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管辖权/管辖权原则的贯彻;二、仲裁独立原则的贯彻;三、管辖权异议程序规则的完善(包括异议提出的时间、对象以及理由、管辖权异议的决定)、四、管辖权异议法律适用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