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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主主义政权时期,毛泽东在根据地领导创建了一系列土地法律法规,形成了系统完备的土地法律思想。毛泽东将马克思列宁主义土地法学理论同我国革命的实际相结合,抓住每一历史阶段的主要矛盾,根据不同历史时期的革命任务,创造性的提出了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切实可行的主张和办法,领导党制定了一系列土地纲领、土地分配标准和土地分配方式,形成了自己的土地法律思想。马列主义土地公有学说理论、孙中山的平均地权理论和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大同思想是新民主主义政权时期毛泽东土地法律思想的理论来源。这一时期,毛泽东的土地法律思想经历了萌芽、形成、发展、完善四个阶段。早期工农运动时期是毛泽东土地法律思想的萌芽期。毛泽东从中国国情出发,对农民问题及农民土地问题作了精辟的论述,形成了其早期土地立法理论,并进行了早期土地立法实践。工农民主政权时期是毛泽东土地法律思想的形成期。毛泽东在领导创建农村革命根据地的实践中,进行土地立法,提出了一系列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形成了较为系统的土地法律思想。表现为土地没收对象的不断明确,土地分配制度的不断完善,土地所有权的不断健全。为此后党关于土地立法和土地政策的制定奠定了基础。抗日民主政权时期是毛泽东土地法律思想的发展期。抗日战争爆发后,为适应新的斗争形势,团结一切可团结的抗日力量,实现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基本方针,毛泽东及时调整土地政策,废除了中央苏区的土地政策和法令,承认富农和富农经济的存在,变工农民主政权时期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土地政策为减租减息的土地政策。从减租减息、交租交息、保障佃权等规定,可以看出毛泽东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的土地法律思想是抗日战争取得最后胜利的重要原因之一。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时期是毛泽东新民主主义土地法律思想的完善期。抗日战争胜利以后,为彻底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毛泽东根据形势的变化对土地政策作了相应的调整。从《五四指示》初步实现“耕者有其田”的目标,到制定《中国土地法大纲》,毛泽东的土地法律思想逐步走向成熟。新民主主义政权时期毛泽东的土地法律思想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明显的阶段性、突出的实践性和高度的灵活性等特点,并有着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研究新民主主义政权时期毛泽东土地法律思想的形成发展轨迹与主要内容,对今天我国的土地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对解决“三农”问题,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等也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和启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