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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和信息社会的到来,信息已然成为一种重要的战略资源和财产形式,从而使得以信息形态存在的商业秘密也开始日益受到企业的重视和青睐,法院受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数量也呈日益增多之势,而商业秘密的认定是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中的一个“门槛性”问题,是保护权利人利益的重要前提。然而基于商业秘密所具有的秘密性和无形性等特点,我国商业秘密的立法和司法面临诸多挑战,诸如不为公众所知悉,即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如何判断、商业秘密是否具有实用性,以及权利人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合理性如何认定等问题都存在较大争议。如何解决以上问题,本文主要参考了发达国家和相关国际立法的规定和司法经验,结合我国目前关于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情形及司法实践,就如何界定商业秘密、把握商业秘密的范围等法律问题进行探讨,期望能促进实践中对商业秘密的界定和保护,丰富我国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理论。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经过对比研究世界各国商业秘密的定义,认为没必要强求给商业秘密下定义,揭示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并明确各构成要件的具体内涵才是关键。第二部分,本部分主要论述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首先借鉴国外立法、判例及国际公约的规定,论述了某个特定信息要构成商业秘密,必须具备秘密性、价值性、管理性三个要件。其次对三要件的确切含义和丰富内涵作了分析,由于秘密性和管理性不仅是商业秘密的核心要件,且在实践中较难认定,因此本文对其作了重点分析。秘密性,应从从对知悉主体的要求、对被知悉对象的要求、对知悉方式的要求、对知悉程度的要求以及对知悉地域的要求五个方面进行理解。管理性,关键是对保密措施合理性的理解。要求合理保密措施,应有一个法律前提,就是商业秘密的义务人被看作是一个有通常心智的人,其在正常的注意状态下,应该意识到雇主或他人商业秘密的存在,权利人疏忽时,义务人仍然负有保密义务的道理,就在于此。实际上,保密措施应当有两个方向:第一个方向是上述所说的义务方向,第二个方向则是权利人方向,即要求权利人在特定环境下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此外,本文结合具体案例,分析了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秘密性、保密性时应注意的问题。最后,本文通过分析实用性的具体内涵,从而认为实用性不应从为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实用性具体表现为客观性、具体性、确定性。如果过分要求实用性,会缩小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实用性强调信息能予以运用并对所有人的有用性,这样就排除了那些对所有人毫无用处或不可能在其商业活动中运用的信息,但这些信息却可能具有极大的价值,可能给所有人带来较大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此外,实用性与价值性是密切联系的,实用性是价值性的基础,价值性离不开实用性,价值性是实用性的结果。我们完全可以将实用性的合理内核作为价值性的要求,这样,既能充分保护信息所有人的利益,又符合TRIPs规定的合格的受保护信息无“实用性”的要求。第三部分,阐述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针对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的具体内涵展开论述,区分了技术信息与非专利技术、know-how的关系,并对客户名单商业秘密属性进行认定。最后分析了将商业秘密的范围限定于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