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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的认定是一个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经常面临的公司法实务问题,但同时又是目前我国公司法理论界较少关注的问题。股东与公司二者互相依存,彼此因对方而具有身份上的意义。股东因具备股东资格而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在围绕公司所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中,股东是举足轻重的元素,股东与公司间、股东与股东间的法律关系是公司内部最重要的法律关系,同时,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外部法律关系也常常关系到股东。因此,股东是公司最重要的核心要素,公司由股东投资而建立,没有股东就没有公司,反之亦然;公司的设立、运作、公司利益的分配、对外义务的承担等均以股东资格的确认为基础。股东资格的成立与否是股东权的行使与保护、瑕疵出资责任的追究、公司经营权争议的解决等一系列公司法实践中涉及到的问题处理的先决条件。就公司性质的不同,我国公司类型主要存在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形式之分,由于股东对于不同形式的公司的意义是迥然不同的,相对应的股东资格的认定规则也是不相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的取得相对而言有较为具体、详尽的法律规定,程序和规则均较明确而较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认定更多的体现人合性特质,且其股东资格的获得途径更多样、股东资格认定对于公司本身的意义更为重要。然而目前学术理论对于有限公司股东资格认定的研究成果并不多,对此司法实践的处理结果也缺乏一致性,故笔者在本文中旨在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资格认定问题展开研究。本文在引言中通过一个司法实践案例引出对股东概念的思考。在第一章中,通过对理论界已有的股东概念进行评析、总结,提出笔者对股东的法律性质的理解,进而勾勒出股东概念的逻辑结构图。在第二章中,以比较法的视角,对国外两大法系的典型国家在股东资格认定立法上的特点进行考察,汲取适合我国股东资格认定规则的经验。司法实践中,股东资格认定的关键是有关证据的认定,司法实践中主要涉及到的证据有公司章程的记载和签署、工商注册登记、股东名册的记载、出资行为、以及出资证明书等。本文第三章对股东资格认定在实践中涉及到的各判断要素的效力、证明对象和一般适用规则展开探讨。最后,在第四章里,基于对我国股东资格认定司法实践的现状分析,建议选择公司法利益平衡理论为股东资格认定的理论依据,进而提出对我国股东资格认定规则的应然模式构想。笔者希望通过本文能为股东资格认定的司法实践提供些许有益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