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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灾风险是指因为自然灾害或人为因素,造成巨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并且对国家和地区的社会生活、经济体系、生态环境都造成巨大破坏性影响的现象和事件。20世纪70年代以来,全球范围内的巨灾风险发生频率不断上升,给各国经济、社会和保险业都带来了重创,严重威胁了国家经济稳定增长、社会和谐发展和保险业的生存。我国也是巨灾频发国家,从2008年初的冰冻雨雪灾害到“5·12”汶川大地震,从2010年初的西南旱灾到“4·14”玉树地震,再至本年夏季我国多省区遭遇特大暴雨袭击,发生洪涝灾害。频繁发生的自然灾害把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紧迫性又推到政府、业界和学界地面前。本文以对巨灾保险的可保性和国际巨灾风险管理方法的发展与演变的分析为基础,进一步分析了我国巨灾风险的状况和我国现行巨灾风险管理方法存在的问题,最后,研究借鉴国外相对成熟的巨灾保险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构想。首先,对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基本构成要素的设想。考虑到我国巨灾风险的状况,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立初期应以承保单一的地震及其相关风险为主;为了提高投保率、避免逆选择,政府应该制定法律,对巨灾风险实行强制保险;同时,要集合政府、商业保险公司、社会和个人的力量,建立巨灾保险基金,设立专营机构管理,保证巨灾风险损失的及时补偿和巨灾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鉴于巨灾保险政策性和准公共产品的性质,巨灾保险只是以维护灾区人民的生存权为根本目标,建议现阶段巨灾保险的保险范围只限于城镇的、有资质的居民住宅建筑物的损失,不包括住宅内家庭其他财产的损失,不包括企业建筑物,也不包括农村地区的建筑物。农村地区的建筑物可以通过农房保险体系加以覆盖。在费率制定上采取根据基本风险大小,地区风险差别、建筑物类型差别相关联的差别费率;实行法定赔付限额,对超出法定赔付限额的保险需要,可以通过购买商业保险来满足;考虑设定合理的免赔额,既体现巨灾损失的多方分担性质,也可以防止道德风险,并激励投保人积极防灾减损。其次,对我国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设想。因为风险分散机制是巨灾保险制度的重要环节,它对巨灾保险制度的设立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建议我国建立以政府为支持、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多方力量参与的多层次的风险分担机制,在这个分担机制中,投保人、直接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资本市场和政府这些主体逐级分担巨灾损失。具体的分担规则设计为:投保人分担免赔额以内的损失;直接保险公司分担低层损失,即免赔额以上的损失;国内外再保险市场、巨灾保险基金分担中层损失,即直接保险公司承担不了的损失;资本市场分担高层损失;政府承担所有可用资金以外,法定保险限额以内的损失。最后,对我国巨灾保险支持体系构建的设想。建议完善法律制度建设,为巨灾保险提供前提支撑和法律保证;完善防灾减灾机制、实施税收优惠、加强巨灾保险监管,为巨灾保险提供良好的、健康的外在运行环境;加强巨灾风险评估工作的推进,为巨灾保险提供基础性的技术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