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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间接侵权问题在我国一直存在较大争议,由于专利间接侵权的实质是将专利权扩张至不受专有权利控制的专利关键组分上,该制度涉及专利权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平衡的难题。《专利法》第三次修改仍然搁置间接侵权问题,为回应专利间接侵权理论和实践难题,本文从国内理论争议出发,在学界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分析探讨专利间接侵权问题。通过论证我国构建该制度的必要性、借鉴各国相关法律制度、疏通专利间接侵权的基础理论,笔者尝试架构我国专利间接侵权制度,以期对我国日后正式确立专利间接侵权制度有所帮助。本文分四个部分对专利间接侵权问题进行研究:第一章是对专利间接侵权的概述。第一,初步介绍专利间接侵权的涵义,并以实例呈现专利间接侵权的具体表现形式,揭示专利间接侵权问题,增强读者对专利间接侵权的感性认识。第二,从立法、司法和理论研究三个方面描述我国专利间接侵权所处现状。第三,通过论证现行专利法无法解决间接侵权问题,以及用共同侵权模式加以解决的弊端,反证构建独立专利间侵制度的必要性。第二章是对国外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考察,为我国构建专利间接侵权制度提供参考。英美法系国家中,考察起源国美国的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着重考察辅助侵权制度的构成要件;大陆法系国家中,选取德国和日本作为代表性国家,通过考察德日两国制度归纳专利间接侵权构成要件。第三章是对专利间接侵权的基础理论问题的思考,梳通专利间接侵权的成立、表现形式、定义及特征等基础理论问题,同时主张我国专利间接侵权制度以弹性立法为方向。在有关专利间接侵权成立的学说中,笔者认同独立说,主张构成专利间接侵权不以存在直接侵权行为为前提,在独立说基础上将诱导式侵权排除在专利间接侵权范围之外,并认为我国不应采纳专利间接侵权的域外效力这一特殊表现形式,从而将专利间接侵权行为限定为提供或许诺提供专用品及非常用品的辅助式侵权。第四章是我国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架构。在前文理论支撑下,通过比较分析各国立法的长处与不足,从行为对象、行为类型、主观过错及抗辩事由等四个方面架构我国专利间接侵权制度。以利益平衡为宗旨,本章专利关键组分的用途为切入点,认为仅有专用品与特定条件下的非常用品是专利间接侵权的行为对象,专利间接侵权以主观过错为构成要件,其行为类型限定为“提供或许诺提供行为”,为立法预留弹性空间。此外,从权利行使的反面,论述了权利滥用抗辩和默示许可抗辩,以期为公众利益和专利权人利益寻得平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