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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影响制度是英美法国家的意思表示瑕疵救济制度之重要一种,起源于衡平法,是对因不公平的劝说导致的不公平交易的受害方给予救济的制度。论文第一章简要地论述了不正当影响制度的产生、概念以及制度价值,以求对该制度有一个基本的了解。论文第二章阐释了不正当影响的分类,旨在达致对该制度的相对清晰的认知。不正当影响主要分为两类:假定的不正当影响和实际的不正当影响。其中,假定的不正当影响又分为绝对的假定不正当影响和相对的假定不正当影响,前者指只要双方当事人存在立法或判例所认可的这些关系,法律便毫不犹豫地推定该合同有不正当影响;后者指这种关系存在施加影响的可能性,一旦存在这种关系,法院并不会必然假定存在不正当影响,还需要证明受影响方对影响方存在较大信任或者信赖。另外,不正当影响的实施有时也会由第三人施加,这种情况与交易双方之间的施加不当影响有所不同,因此,予以单独讨论。论文第三章分析了不正当影响制度的构成要件。不同类别的不正当影响构成要件是不同的,因此,笔者针对不同的类型分别论述了不正当影响制度的构成要件。绝对假定的不正当影响关系要求起诉方举证:存在立法或者判例认可的特定信任或者支配关系,且交易对自己明显不利。相对假定的不正当影响需要举证存在某种信赖关系,对施加影响的当事人存在一定的信任,且交易对受影响方明显不利。而实际不正当影响的构成要件是:起诉方一般对影响方寄予信任或者受到支配,影响方有不公平的劝说,不正当的影响促成了交易的产生。论文第四章对不正当影响制度的法律效果进行了简要阐述。文中主要论述了不正当影响行为的主要救济手段——撤销权——的行使和消灭的问题。论文第五章论述了英美法不正当影响制度对中国的借鉴价值。这一章包含了四部分内容。首先,阐述了中国合同立法对不正当影响制度由考虑吸纳到最终放弃的过程;其次,讨论了英美法不正当影响制度与我国现有的意思表示瑕疵救济制度(包括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制度)适用范围的不同,展现了不正当影响制度在我国的适用空间;再次,关系社会的现状,社会职业化、专业化的发展,市场交易行为的不规范,这些现实国情决定了对不正当影响制度的需要;最后,中国正在起草的民法典草案和大陆法系其他国家的相关法律中也涉及到不正当影响制度的部分内容,这些内容从立法角度展现了英美法不正当影响制度的借鉴价值,增强了我们借鉴不正当影响制度的信心。论文第六章分析了不正当影响制度在我国缺失时的弥补。主要有两种弥补途径:一种是现有的法律制度构架内的弥补(司法控制),即通过类推适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