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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都不禁止在同一物上设定多个抵押权,当多个抵押权竟存于同一物上时,由于抵押权的行使具有次序性和不可分性,在先次序抵押权与所有权混同时,可能会导致所有权人和后次序抵寸甲权人之间的利益失衡。鉴于此,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都对所有人抵押权作了规定。但是,在我国却只是不尽完善的司法解释。为此,笔者进行了力所能及的探究。本文除前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所有人抵押权概述 在这个部分,笔者论述了所有人抵押权的概念,并阐明所有人抵押权成立的前提条件,分析并揭示了所有人抵押权的本质,认为其本质根本就是在特殊情形下所有权的一种特殊权能,最后还划分了所有人抵押权的类型。 第二部分各国立法例上的所有人抵押权 在这个部分,笔者从历史发展的角度论述了所有人抵押权的沿革,并就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比较研究,最后得出结论认为各国立法采纳何种类型的所有人抵寸甲权与其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有着相当的关系。 第三部分所有人抵押权的效力 在这个部分,笔者从所有人抵押权的处分、抵押物的处分、抵押物在破产法上的别除权以及所有人抵押权的实行等四个方面分别对保有债权的所有人抵押权和不保有债权的所有人抵押权的效力进行了论述,认为所有人抵押权既然不是一种抵押权,当然无抵押权的固有效力,因而权利人不可以主动实行所有人抵押权,而抵押物仍然可以依法处分,保有债权的所有人抵押权,其抵押物在破产法上享有别除权,而不保有债权的所有人抵押权则不享有别除权。对于不保有债权的抵押权的处分,笔者认为本着便于融资的目的,可以承认抵押权的独立性。 第四部分承认所有人抵押权的必要性 在这个部分,笔者认为承认所有人抵押权是确保当事人之间利益平衡并且兼顾效率的需要,是强化不动产抵押登记公信力的需要,是健全我国担保法制的需要,也是适应经济生活和司法实践发展的需要。 第五部分 我国民法蛐有人抵押权的完善 在趾部分,笔者首先愉了现行((t法》及其司法解释的不足, 认为其在效力等级、条文内酿在不足,最后笔者认为基于我国抵押权实 行次序升进主义的这一现实,提出我国应当承认后成的所有人抵押权,并 对其类型、成立原因作了明确的说明。 在结语中,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在未来的《物权法》这一基本民事立法 中规定后成的所有川耐权,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