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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监督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宪法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人大与“一府两院”的重要载体。因此,在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监督体系中,人大监督有着其他监督制度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人大要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更是对健全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监督制度进一步作出明确部署。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背景下,人大的立法功能可能相对削弱,其工作重点应转向法律的贯彻实施,因而,在新形势下,如何健全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机制显得尤为重要,而且现阶段司法改革正在稳步推进,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人大对司法工作的监督重要性更为突出。人大对人民法院的监督对于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和司法权的正确行使,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希望对地方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制度的健全进行较为深入的研究,以期对这一制度的发展有所裨益。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阐释了地方人大对法院的监督的概念作并引申出了地方人大监督的最高性、单向性、全面性的特点;其次分析了地方人大对人民法院监督的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以此表明地方人大对法院的监督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再次,阐明了地方人大对人民法院进行监督应当遵循的原则,即坚持党的领导、依法行使职权、集体行使权力、事后监督四个原则,使得地方人大对法院的监督不偏离法治的轨道;最后介绍了地方人大对法院监督的意义。第二部分,全面梳理了地方人大对法院的监督方式,既分析了现行法律法规中地方人大对人民法院监督的方式,又总结了实践中新出现的行之有效的监督方式。第三部分,着重分析了地方人大对法院进行监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地方人大对法院监督的议题选择机制有待完善、地方人大对法院的监督缺乏专业支持、听取和审议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实效有待提高、执法检查的功能需要进一步发挥、刚性监督方式运用较少,监督效果需要提升、地方人大对司法人员的监督不够重视六个方面的问题,其中刚性监督方式运用较少,监督效果需要提升的问题最为突出,亟需解决。最后,针对地方人大对法院监督中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措施,即确立科学的议题选择机制、加强地方人大的自身建设、完善听取和审议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机制、建立专项工作报告责任追究制度、完善执法检查方式,充分发挥执法检查的作用、注重软性监督方式和刚性监督方式的结合、加强对司法人员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