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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金融体制改革地不断深入,我国银行业正处于与国际金融体系接轨的进程之中。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发达国家银行普遍采用的融资方式,将成为我国银行今后开展的业务之一。信用卡作为主流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品种,近年来发卡量和信贷额持续高速增长,已成为我国银行信贷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今后有可能成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品种。
本文根据信用卡证券化理论,从我国国情出发,对信用卡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开展的前景进行了分析。研究重点为我国银行业信用卡资产证券化动因及可行性、资产支持证券设计、以及资产支持证券定价三个方面。
本文首先对我国资产证券化动因和可行性进行了分析,认为由于我国银行信用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而且资产性质也较为特殊,如开展资产证券化,将有利于银行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降低融资成本、优化资本结构以及提高竞争能力。从对我国现行法律、证券化服务、金融基础设施、投资市场的具体情况分析来看,信用卡资产证券化可在条件成熟的基础上进行试点。
接着,本文在考察了欧洲、日本、韩国在资产证券化上的经验教训。除英国之外,由于欧洲各国是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所以金融市场在经济运行中发挥的作用有限;此外,各国之间法律也存在着较大差异。这些都导致了资产证券化在欧洲大陆未能较大规模地开展。在日本,由于资产证券化立法的迟滞,导致在上世纪90年代资产证券化发展缓慢,直至1998年相关法律体系初步确立后才得以高速地发展。韩国则是由于资产证券化监管法规不健全,导致发卡机构(Card Issuer)大肆利用资产证券化进行监管资本套利,以达到信用卡市场份额扩张的目的,最终酿成了较大规模的金融危机。
由上述案例分析,本文对我国信用卡资产证券化发展及资产支持证券的设计提出了以下思路:一是资产证券化的相关立法宜一次性完成,应尽力避免因证券化立法迟缓而导致的发展迟滞和规则混乱问题;当前进行资产证券化试点急待立法规范的,主要有特定目的机构模式和资产证券化交易这两大方面。二是如不能在短期内通过立法给予资产证券化产品以证券的法律地位,则应适当考虑单独建立信托收益凭证转让市场,方便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交易转让;对于市场的参与者,为更好地实现资产证券化分散金融风险的初衷,应考虑大量引入银行以外的机构投资者;市场的运行则应考虑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方式加以规范。三是在当前信用卡高速发展时期,应尤其重视资产证券化所带来的道德风险和监管资本套利问题;有关监管部门应制定适宜的信用卡资产证券化的准入标准;在证券提前偿还机制中,可降低国际上所通行的信用卡贷款不良率的触发条件标准,并对资产池信息披露机制进行规范。
本文指出:我国信用卡资产证券化特定目的机构(SPV)模式应采取特定目的信托(SPT)模式。这样,一来与国际上通行的模式相符合,方便借鉴集合信托模式开展信用卡资产证券化;二来也能在现行法律的制约下,更顺利地开展证券化的各项工作。就信用卡资产证券化单独而言,特定目的机构不宜采用特定目的公司(SPC)模式。在信用卡资产池的构建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到地域差异等隐性问题,不应一味按照信用评级结果选择资产;在信用增级方式上,可考虑主要采用内部增级方式;产品种类上,则应考虑到投资者的流动性风险,多发行浮动收益证券。
本文对信用卡资产支持证券定价进行了研究。认为资产支持证券定价主要取决于资产池月偿还率、资产池收益率,核销率、利率风险等因素指标的估计。此外,证券档次比例的设置会对现金流分配产生重大影响,因而也会影响到证券的定价。根据现阶段具体国情,可采用Credit Risk+模型估计资产池信用风险。在今后条件成熟后,可采用Creditportfolio Views模型进行估计。由于目前主流信用风险模型均未考虑利率风险影响,因此必须利用利率风险模型单独估计利率风险。由于信用卡资产存续时间较短,相对其他长期信贷资产,其利率风险要会小得多。
本论文的研究和建议可对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研究和实施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