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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现代企业管理的最基本特征,基于这一特点,企业所有者将委托经理人进行一系列的工作决策,这便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由于企业所有者和企业经理人立场并不一致,所以各自的目标并不相同,这便在各自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的冲突。另外,在企业的运营管理过程中,企业的经营者所掌握的信息相比企业所有者更多,双方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效应。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目标的不一致和信息不对称效应的存在,形成了委托——代理问题。因此,我们需要寻找出一种制度来解决这种问题,激励与监督机制便成为了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的主要方法。近些年来,国外大中型企业经过探索和实践,采用股权激励机制作为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的主要途径。自1990年以来,我国企业逐渐走向了向西方取经之路,开始在公司更为规范的管理中增添了股权激励的措施,同时,在西方国家的成熟经验下,我国颁布了《公司法》等与股权激励相关的法律法规,为股权激励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从而使股权激励制度得以在公司治理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知识密集型产业之一的证券公司,科技人员比重大,工作人员素质较高,人力资本是企业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激烈的证券公司竞争中,高级管理人员与经验丰富的从业人员更是各家证券公司抢夺的重要资源,他们决定了证券公司企业价值和发展方向。但是长期以来,由于证券公司管理机制不健全,激励机制不够完善,高级管理人员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缺失,导致工作人员缺乏应有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员工缺乏积极的主动性和主人翁意识,人才流失严重,阻碍了企业的持续发展。因此,急需建立一套约束与激励制度,促使企业所有者与经营管理者利益趋同,降低目标差异,促使目标一致,从而达到公司价值最大化,满足股权所有者利益及经营管理者个人利益,同时促进企业长期健康的可持续发展。本文以2006年实施了股权激励制度的中信证券公司为研究对象。通过深入分析其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后的公司发展数据,并与其之前的发展数据进行了统计学的数据分析,以便分析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方案之后对其整个企业的经营管理与产生的效益带来的影响。在本文实证研究的结果中发现,中信证券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后,其盈利能力和营运能力都有了较大的提升,尤其是在2008年后在市场冲击对证券业的影响下,公司的营运能力和盈利能力还能稳步提高,更进一步说明了实施股权激励机制后对中信证券公司在这两方面能力的提升具有重要作用。本文以中信证券公司作为研究对象,旨在为我国证券类上市公司在完善股权激励制度方面建言献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