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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民法典草案二审时就有部分委员建议将“非婚同居”纳入法典,这样的一种做法使“非婚同居”成为热点名词,新京报后续的相关报道也引起了2.9亿次的浏览量,但最终草案三审稿还是取消对“非婚同居”做出规定。其实,非婚同居现象存在于任何一个年龄段,由于老年人属于弱势群体,他们的权利更容易被忽视,所以论文以老年人“搭伴养老”现象作为切入点,对我国非婚同居制度设定进行探讨。为了对所涉及到的诸多问题有一个了解,在数位同窗的帮助下,对北方大部分地区各个年龄段的人群进行问卷调查,为本次研究提供数据支撑。通过典型案例,对目前我国针对同居现象所做的制度进行分析,由于我国中立的态度,导致“同居关系”并不是法律层面的专有名词,调整人身关系的制度形同虚设,进而在处理一些继承纠纷时方法过于简化,并且各级法院的相关判决反映出对同居期间的财产性质认定模糊。可见,司法实务产生的纠纷已对非婚同居立法提出迫切需求,我们认为,社会的发展促使新型家庭模式的出现,同居模式满足“家庭生活”的基本职能,即强调精神和经济上的相互支撑,婚姻家庭编应该扩大调整范围,另做条款确定同居关系,及时地对新兴现象做出法律上的指引。具体制度设定中,首要重点就是确定人身关系,可以设定一年的考验期,考量双方是否有持续共同生活的意愿,另外,针对财产关系,首先尊重当事人之间合法的约定,遵循“约定优先于法定”原则,其次适用“分别财产制”,即同居关系解除后,同居期间的个人所得、孳息和自然增值部分归各自所有,一方对家庭生活贡献较大的,另一方应予以补偿,建议立法明确肯定家事劳动的价值。我们认为,尽管目前我国理论界对非婚同居立法一直处于探索状态,但是法律的制定不能仅关注各界呼声,哪个意见呼声高就以哪个意见制定法律,而是应该认真分析、谨慎思考,及时解决社会中出现的矛盾与问题,形成与时俱进的立法观念,协调好主流价值观和新兴问题的权益保护,自知无法展现非婚同居家庭生活的全貌,但依然希望能为构建非婚同居法律制度做出微薄的努力,也真诚地期待着社会科学各界对我国非婚同居制度的理论研究更上一层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