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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犯罪与犯罪被害是伴随老龄化的加剧而凸显的社会问题。老年犯罪问题在当前已经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但相比之下,老年犯罪被害问题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老年人由于生理、心理等方面的特殊性,在犯罪被害问题上也具有自身的特点。加强老年犯罪被害问题研究,不仅是正确认识老年犯罪被害现象的需要,而且也是老年犯罪被害人保护和被害预防的需要。国外对老年犯罪被害问题的研究较早,发表了大量的研究成果。
本文在借鉴国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老年人的易受害性为主线,通过案件收集法、文献调查法、统计分析法和比较研究法,深入研究老年犯罪被害的基本问题。一般而言,犯罪被害的基本问题包括犯罪被害风险、犯罪被害类型、犯罪被害后果、犯罪恐惧、犯罪被害原因、犯罪被害人保护、犯罪被害预防等方面,老年犯罪被害也是如此。老年犯罪被害风险问题研究,是研究老年犯罪被害其它问题的前提和基础。在老年犯罪被害风险问题上,虽然通常认为老年人具有很强的易受害性,但许多国家的犯罪被害调查统计数据显示,老年人的犯罪被害风险很低。通过分析发现,老年人的犯罪被害风险往往被低估。老年人较低的犯罪被害风险可以通过日常活动理论来解释。老年人的犯罪被害风险具有自身的特点。从老年犯罪被害风险的趋势上看,老年犯罪被害风险可能逐步增加;老年犯罪被害类型日益多样化;老年暴力犯罪被害可能会增加;老人受虐可能会日益严重。在老年犯罪被害类型问题上,通过统计发现,老年犯罪被害的主要类型是暴力犯罪被害和财产犯罪被害,但老人受虐可能会因犯罪黑数很大而被严重低估。在老年犯罪被害后果问题上,国外的相关研究中存在一定的争议。老年人由于对犯罪被害的承受能力降低,其犯罪被害的后果往往更加严重,表现在具有易遂性、相对性、持久性和恶变性四个特性。老年犯罪被害的具体后果包括身体伤害、财产损失、精神损害和行为限制。
在老年犯罪恐惧问题上,国内外对犯罪恐惧的含义存在很大的争议。老年犯罪恐惧应指老年人在面临犯罪威胁时基于对自身被害认识所产生的不安或痛苦的情绪反应。老年犯罪恐惧通过犯罪被害经历和间接犯罪被害两种途径获得,受社会人口统计学变量、社区因素、对犯罪问题严重性的认识、犯罪被害经历、间接犯罪被害、自我认识等因素的影响。国外的调查中一般认为老年人有着较高的犯罪恐惧,但由于老年人同时有着较低的犯罪被害风险,高犯罪恐惧与低犯罪被害风险的矛盾受到普遍关注。由于研究方法等方面存在缺陷,老年犯罪恐惧的程度往往被夸大。不过,由于老年犯罪被害风险常常被低估,因而这一矛盾并不突出。老年犯罪恐惧应从认识-情绪层面来认定,其认定标准应既能反映老年人犯罪恐惧的一般情况,又能反映老年人对不同犯罪的恐惧情况。由于犯罪恐惧既有其负面效应,也有其正面效应,因而对老年犯罪恐惧应加以控制而不是致力于如何消除。在老年犯罪被害原因问题上,老年犯罪被害不仅有个人原因,家庭、社区以及社会存在的不利条件也是重要影响因素。在老年犯罪被害人保护问题上,应坚持全面保护、特殊保护和区别保护原则。应在刑法总则中规定对以老年人为犯罪对象的犯罪人从重处罚,扩大虐待罪和遗弃罪的主体范围,修改虐待罪不告不理的规定;应完善对老年犯罪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在犯罪被害赔偿、犯罪被害补偿、法律援助等方面给予特殊保护。老年犯罪被害人的保护应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在立法保护和司法保护之外,还应加强对老年犯罪被害人的其它保护。在老年犯罪被害预防问题上,虽然老年人总体来说并不是易受害群体,但某些犯罪类型的被害风险较大,为此,应在充分考虑老年犯罪被害原因的基础上,借鉴国外老年犯罪被害预防的方案,从个人预防、家庭预防、社区预防和社会预防四个方面全面探讨老年犯罪被害的预防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