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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是互联网统治下的法治社会,手机、电脑各种通讯、社交软件引领着我们每个人的生活,于是“微信”、“QQ”、“陌陌”取代了传统的信件联系,“淘宝”、“京东”、“一号店”代替了传统的商场、超市购物。手机软件App正以其独特的技术手段影响着我们的生活,让我们体会到了一键购物,送货到家的方便以及一键查询海量信息的快捷,但是事物的发展都有两面性,方便快捷之余我们必须认识到App软件在知识产权领域存在的一些缺点和弊端,其中在商标领域表现的尤为突出。2013年,新商标法的出台给我国的商标保护与发展带来了很多新思路,但是具体到App商标侵权领域,却又没有可以适用的法条,而现如今我国App商标侵权日益严重,愈演愈烈,互联网自身的隐蔽性、开放性、超时空性,决定了App名称商标侵权案件的复杂性、多变性、多方主体性。面对这些新特点,以往商标侵权理论不能很好的判断其是否侵权,不能为互联网的健康发展提供新方向。因此,有必要对互联网领域中的App商标侵权行为进行探索,进而适应新形势下时代对法律的要求。本文由引言,正文,结语三部分组成,正文由以下五部分构成主要内容阐述如下:第一部分,简要叙述了“为为网”案件的基本情况及其引发的争议,提出传统商标不能解决这一问题,进而诠释互联网App商标侵权的特点,以及探讨这一新问题的关键。第二部分,首先对App的属性进行分析,对其是属于商品还是服务进行判断,最后着重探讨了App名称的特点。第三部分,着重探讨了商标上传者侵权行为的认定,学界对商标侵权的研究还是以“混淆”为基础,但是App领域的侵权行为有其自身的特点,单单依靠“混淆”不能解决。那么就需要引入商标性使用作为判断其是否侵权的依据,其次又分析了混淆理论在App商标侵权领域的应用和具体条件。最后回归“为为网”案分别从使用和混淆可能性两个方面论述上传者的行为是否属于使用和混淆,然后就上传者的责任进行分析。第四部分,首先介绍了应用商店商标侵权行为的判定方法,其次分析应用商店的具体行为、做法,得出在满足什么条件下才会构成App名称的商标侵权,接着具体分析“为为网”案件中应用商店的行为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五部分,避风港规则的规定。本部分主要从版权法上的避风港规则的适用条件入手,引出了在对待App商标侵权时,我们也应在商标法领域引入这一规则,并应当严格适用,对避风港规则的具体内容(通知+删除)加以分析,随后分析了App商标侵权下的应用商店是否适用该规则的问题,最后回归“为为网”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