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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性海洋环境问题的日趋严重,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问题被提上了各国及国际的议事日程。政府作为主要的海洋环境保护执法主体,加强完善其法律职责的研究显得尤为迫切。我国政府在履行海洋环境保护法律职责时取得了很多成就,但同时在行政立法、执法管理体制建设、具体法律制度执法实践和国际合作方面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和不足。正因为存在这些问题和不足,所以需要加强和完善我国政府在海洋环境保护中的法律职责,这也是改善我国海洋环境问题和增强海洋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有效性的现实需要。我国海域的环境问题很不乐观,这不仅是由于各种途径的污染和不合理的海洋开发造成的,更是与我国政府的海洋环境保护行政立法和执法实践的法律职责有着密切关系。同时,作为执法机关,我国政府海洋环境保护法律职责的实现会对海洋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有效性产生重要影响。在推进政府职能转型的今天,保护环境对政府而言,不再是一种简单的行政管理权力,而应该是社会赋予的职责,如果没有按照公众的预期实行,政府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环境立法对政府环境责任虽然作了规定,但是不完善。我国环境立法对政府设定的权力过多,规定的义务太少,对政府违反行使职责或不履行环境职责的问责更是缺失。美国、日本和俄罗斯是对政府环境责任立法比较早的国家。通过研究它们对政府环境责任的立法与实践,可以得到健全我国政府环境责任法律立法的启示性建议。结合政府环境责任理论,健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政府环境责任立法,是加强我国政府海洋环境保护法律职责的前提性措施。在修善行政立法方面,我国政府应该统一法规、规章的适用;规范行政立法相关规定,特别是关于行政责任和海洋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在完善执法管理体制建设方面,我国政府应该协调各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权限和职责;在完善具体法律制度执法实践方面,我国政府应该完善应急管理制度和公众参与制度;在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国际合作方面,我国政府应该通过国际交流与合作,进一步借鉴和引进外国的先进管理经验和技术,并不断升级合作领域。这些针对我国政府在履行海洋环境保护法律职责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出的改进建议,是加强我国政府海洋环境保护法律职责的具体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