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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社会利益的分化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人民内部矛盾也日益凸显。在生活水平得到显著提高的情况下,不少人却产生了“相对被剥夺感”。我们通常用“端起碗吃肉、放下筷子骂娘”来形象地描述这种社会现象,其实质是反映了我国对于现代社会发展进程中必然出现的非根本性利益冲突缺乏有效的疏通机制。因琐碎小事引起的民怨长期积累必然会影响民意的和谐与群众心理的稳定,并以多种方式体现出来,群体性纠纷就是其中之一。如果民怨长期积累,不能以平和的手段得到解决,就很容易转化为民愤。群体性事件就是民愤的一种比较极端的表现形式。随着执政理念的转变,部分群体性纠纷甚至群体性事件被法院受理。但是,我国历史上对于群体性纠纷乃至群体性事件更多地是采取行政化甚至半军事化手段进行处理,在整体上缺乏以司法手段进行调整的有效运作机制。面对这种矛盾,法学理论界、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执政党等都站在不同立场逐步探索了从自己的职业角度看来最科学的对策,并有了一些阶段性的研究成果,采取了一些过渡性的措施。但是,从总体上而言,在将群体性的社会经济纠纷甚至政治观点分歧转化为法律纠纷方面,在将复杂的群体性纠纷导入便捷而正当的制度性流程方面,我国还处于初步阶段,有很多问题亟待研究。因此,在立足我国各地实际情况探索国内群体性纠纷的解决对策时,我们有必要深入了解国外同行在处理类似问题上的经验和教训。在当今世界解决群体性纠纷的多种机制中,美国集团诉讼是最有影响但也争议不断的一种程序制度。退出制与惩罚性赔偿、风险代理被公认为是美国集团诉讼的三大支柱。惩罚性赔偿属于实体法研究范畴,风险代理在美国其他民事诉讼案件中也存在,并不以集团诉讼为限。因此,从程序法学的角度来看,退出制就成为了美国集团诉讼的标志性特征。它的突出贡献是:在解决群体纠纷成员“鸡毛蒜皮”之类的小额多数请求权时,实现了“沉默的大多数”与诉讼集团的关系由“排除在外”向“包括在内”的根本性转变。在适用退出制解决的很多群体性纠纷中,权利人的个别利益可能不大,但人数众多足以使侵权人非法占有巨额的非法所得。如果套用传统的民事诉讼制度,过小的诉讼收益和过高的救济成本往往使得权利人选择“忍了算了”,谁也不愿意主动站出来与侵权人“叫板”,但是从内心又幸灾乐祸地希望侵权人“遭到报应”。我们党一再强调,“群众利益无小事”。所以,在我国的政治氛围和法制环境中,退出制特别有借鉴价值。本文以实证调查数据和司法判例为基础,通过与加入制、禁止退出制的比较,分析了退出制的法理基础,考察了退出制的程序运作,论证了退出制的借鉴意义。除导论外,全文共分五章。其中,第一章的概述为全文的议论作了基础性的铺垫:第二章讨论了退出制的主要理论问题;第三、四两章着重分析介绍了退出制在司法实践中的实际运作状况;最后一章阐述了退出制的借鉴意义。全文的重点是第二、三、四章。各章节的主要内容如下:在导论中,笔者首先从国内群体纠纷高发但难以得到有效司法救济的“内忧”和我国在美上市企业面临集团诉讼索赔的“外患”入手,引出了亟需作出回答的关于退出制的两个问题:退出制究竟意味着什么?它的实际运作状况如何?然后,笔者阐述了退出制的研究现状和研究意义。基础理论和实际运作状况这两个方面是退出制研究的主要不足之处,对美国集团诉讼退出制的研究有利于认清退出制的本质特征,找准我国代表人诉讼加入制和群体性个案诉讼制度的根本性缺陷,进一步深化对程序价值的认识和对程序法与实体法紧密联系的把握,加深对政治与法律、宪法与具体程序规则之间紧密联系的理解。掌握美国集团诉讼退出制的真实运作状况,可以为我国立法机关和社会民众决定是否及如何引入退出制提供真实的参考信息,有利于提高我国司法机关适用加入制的自觉性,增强我国在美上市企业应对美国集团诉讼索赔请求的能力。最后,笔者对本文的研究方法、创新尝试与主要缺陷作了交代,重点介绍了全文结构安排的意图和缘由。在第一章中,笔者首先对退出制的概念、内容作了界定,然后以明示退出制和二次退出制两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退出规则为重点叙述了退出制的三个历史演进阶段;最后,笔者集中介绍了美国国内围绕退出制的实际作用、适用范围、退出权人诉讼地位的不同意见,以便我们形成关于退出制的全面认识。第二章由退出制的法哲学基础、宪法根据、功能和本质四部分构成。退出制实际上体现了集团性纠纷解决者关于个体与整体关系的基本认识和价值取向。通过分析,笔者认为退出制主要是站在群体角度来考虑群体性纠纷解决对策的,个体主义不是退出制的法哲学根据,退出制的法哲学根据应当是社群主义。然后,笔者论述了退出制的宪法根据是正当程序和表达自由,并分析了退出制适用中的违宪风险与合宪对策:如果受案法院与集团成员或诉讼标的物缺乏最低程度的联系,根据正当程序宪法原则,法院应当准许集团潜在成员选择退出;即使拥有管辖权,受案法院也应综合考虑集团成员的私人利益、被告的利益、错误剥夺权利的裁判风险以及审判地的管理负担和经济负担等各种因素来决定是否准许选择退出;为了保障表达自由,应当对政治性集团诉讼给予更充分的退出权保护。接着,笔者分析了美国集团诉讼退出制对集团诉讼既判力范围的扩张功能、对实体法调整效果的强化功能、对集团性公共利益侵权者的制裁功能、对社会稳定隐患的清除功能和对集团诉讼各方利益冲突的平衡功能。最后,笔者就“退出制的本质”初步得出结论:与加入制相比,退出制意味着在确定集团成员范围时希望退出的集团成员必须将其退出意愿予以明示的程序义务;与禁止退出制相比,退出制意味着集团成员享有排除集团诉讼裁判或和解协议法律约束力的程序权利。第三章主要介绍了退出制的实际运作程序。在“退出制的适用方式”中,笔者概括了退出制的多种适用方式;在“退出通知与退出申请”中,笔者介绍了退出通知的内容、发布范围和方式、退出申请的提出与审查以及迟延申请退出的处理、退出后的申请退回的效力认定,分析了申请退出的主要原因或影响因素;在“二次退出”中,笔者阐述了二次退出权的产生背景、法院在决定是否准许二次退出时应当考量的主要因素以及二次退出对集团和解的影响。退出制适用与否的上诉问题在美国争议不大,但如果中国引入退出制,上诉权利可能会成为一个突出问题,所以笔者在该章第四节对此进行了深入探讨。最后笔者就退出者的权利救济途径与未退出者的权利实现程序这两个与退出制直接关联的问题进行了分析:针对前者,笔者简要分析了其中的自行起诉问题;针对后者,笔者详细介绍和分析了索赔程序的适用现状、影响因素及各种替代性分享机制。第四章的主要目的是以禁止退出制和加入制为参照加深对退出制的理解,并对退出权行使中的合理限制问题进行了专门论述。笔者突出强调了对美国集团诉讼我们容易忽视的三个方面:在禁止退出集团诉讼中不允许退出、在被告集团诉讼中不应适用退出制,加入制在FLSA、EPA、ADEA三类集团诉讼中被普遍适用,在其他集团诉讼中被裁量性地予以适用。笔者还详细分析了加入制适用中集团成员规模偏小的主要原因,并归纳了对行使退出权予以合理限制的10个考量因素。最后一章是退出制研究的归属。笔者首先比较了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对退出制的引入及修正,介绍了我国台湾地区、英国、德国等其他国家和地区未引入退出制的原因主要是为了保护诉讼自主权或法定听审权。在论述“我国借鉴退出制的必要性”时,笔者强调了传统诉讼制度难以适应解决转型期现代群体性纠纷的需要和群体成员不愿、不敢、不能起诉或加入的现实亟需引入退出制两个方面;在设计“我国借鉴退出制的可行性”时,笔者认为,我国日趋完善的法制体系有利于克服退出制的主要弊端,而我国逐步改善的法制环境也有利于退出制的引入;最后,在设计我国借鉴美国集团诉讼退出制的具体方案时,笔者就退出制的适用范围与配套程序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主张退出制的适用应当限定在原告集团诉讼中,并与加入制、禁止退出制结合适用。在文末,笔者再次强调了充分利用传统诉讼制度和整合群体纠纷化解资源的重要性,认为不宜过度夸大退出制的实际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