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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特别是法律的的合法性一直是法哲学关注的焦点问题。在西方法哲学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以自然法学派为代表的实质合法性观念和以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为代表的形式主义合法性观念。在对晚期资本主义社会危机分析的过程中,哈贝马斯关注到了政治权力合法性危机问题。在学术源起上,传统自然法学的先定价值观念和实证主义的形式主义事实成为了哈贝马斯的论述起点,自然法传统所强调的自然法的超验、普遍和绝对忽视了具体历史环境的特殊性和不同社会文化的实际情况,既成的社会关系、历史的社会建制、现实的阶级结构和利益格局所结构的网络也被化解成二种建构出的规则体系。而实证主义则通过系统理论消除了法律的规范主义痕迹,使得法律成为了某种独立自控的系统。公共领域理论和对晚期资本主义社会危机的分析则成功的完成了由正义问题向合法性问题的转译,最终交往行为理论以及对事实与规范间关系的分析则成就了程序主义的合法性范畴,政治秩序的合法性表达的是该种秩序被认可的价值。而依据交往行为理论,交往理性蕴含于人类言语行为之中,而这就预示着在不同个体间达成理解和共识的可能性。程序主义法指的就是所有与政治决策或政治措施相关联的人在语言交流有效性和达成规范共识之可能性的基础上,通过平等、自由的商谈协调彼此意志,达成关于规则的共识,从而最终形成作为法律的规则,这样一种过程也完成了对于法律合法性的证明。这一合法性理论的意义经过罗尔斯的回应又获得放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