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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国际经济的快速发展,传统国际投资规则中对外国投资的保护已经不能满足资本输出国的需求了,在资本输出国的极力推动下,国际投资条约呈现出了高标准、自由化的发展趋势,旨在为海外投资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同时东道国为了吸引更多的外资发展本国的经济,尤其是一些发展中国家,在缔结的国际投资条约中做出了巨大的妥协与让步,这些新发展都引发了东道国外资管辖权的危机,也为东道国的外资管理权带来了潜在的威胁,有的国家甚至出现了由于实践中的“不慎放权”导致“如潮官司”的局面。近年来的国际投资实践表明,高度自由化的投资条约一定程度上也有贬损国家主权的嫌疑。相对于投资条约中对外国投资的过分保护,现代国际投资条约对于东道国行使主权权力做出了严格的限制,严重损害了东道国的国家利益。为了维护东道国利益,本文从维护东道国对外资的管理权及管辖权的角度,着重研究国际投资条约内容中争议最多、最重要的几个问题。首先,实体方面主要研究两个问题,其一是有关间接征收的认定,其二是关于公正与公平待遇标准的问题。关于间接征收的问题,首先明确其与政府管理权的界限,然后研究理论及实践中各种间接征收的认定标准,最后从保护东道国利益的角度出发,确定在具体认定间接征收过程中应予考虑的主要因素等;关于公正与公平待遇主要研究实践中对于该条款内容的不同理解,及具体的解释方法,在理论及实践都存在严重分歧的情况下,为平衡东道国利益,本文试图探究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及性质。其次,在程序方面主要研究国际投资条约对于ICSID仲裁管辖权的同意方式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的方法,并结合国际投资仲裁机制自身的缺陷提出东道国的应对措施。最后结合我国国际投资缔约实践中出现的主要问题,提出在国际投资条约的缔结中对于东道国利益法律保护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