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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授予外观设计专利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只是进行形式性审查。当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申请满足形式条件审查时,即予以授权。当外观设计专利在现实中因纠纷而引起无效宣告或诉讼时,相关单位再进行实质性的审查。而在进行审查判断时,由于对判断主体和判断标准的理解不同,判定机关会得出不同的认定结果。不同的判定结果严重损害了外观设计专利判定的公平性,降低了相关单位在公众心中的公信力。同时也会导致纠纷长时间得不到有效解决。第一部分,案情简介与分析。捷豹路虎诉江铃陆风案件是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判定的代表性案件。先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双方专利权,当事人一方提出侵权异议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再进行实质审查,最后判定双方的专利皆无效。江铃公司不服专利复审委的判定又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其专利有效。后路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认为双方专利确实无效,撤销了一审判决。如果在专利审查授权阶段,知识产权局就做到了该授予专利权的才予以授权,并将无效专利予以驳回,那么就不会有这么复杂的局面出现,其结果既浪费了社会资源,又扰乱了市场秩序。以上充分反映出我国在外观设计专利尤其在汽车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授权制度方面存在一定问题。第二部分,汽车外观设计专利审查授权制度概述。该部分分别对国内外的审查制度和授权制度展开了描述以及对比分析。解析了我国审查授权制度的不足,指出了可资借鉴参考的国外审查授权制度。第三部分,结合案例,对我国外观设计专利审查授权制度的问题进行分析。指出了形式审查的弊端,以及判断主体的认知水平与授权标准模糊的问题,由此得出我国缺乏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结论,并建议建立外观设计专利多元化保护制度。第四部分,对汽车外观设计专利审查授权制度的完善建议。提出了如何完善汽车外观设计专利审查授权制度的途径。借鉴国外部分国家外观设计专利审查授权制度的先进立法经验及学说,同时结合我国国情与汽车外观设计专利审查授权的现状,提出了解决和完善我国汽车外观设计专利审查以及授权制度问题的建议。由于我国没有制定专门针对外观设计保护的法律,更没有细分不同行业的外观设计保护标准,所以本文从案例出发,分析了我国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问题与国外可资借鉴之处,提出了针对汽车外观设计的保护标准。笔者认为外观设计不仅应受专门的外观设计法保护,也应在不同行业中有差异化的标准,这样才能更好的为实践服务,从整体上提高我国外观设计保护的标准。